歐盟十周年回顧-馬斯特利赫特條約
2003年11月1日歐洲共同體各成員國首腦於1991年12月簽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特利赫特條約,是歐洲統一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馬約為歐盟成立創造了法律基礎,並為這一獨立國家的聯盟定義了三個「支柱」:首先是歐洲的經濟和貨幣政策,其次是歐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最後是各國在內政和司法領域的合作。
馬斯特利赫特條約的生效同時標誌著歐洲經濟貨幣聯盟的誕生。馬約規定了實行歐洲統一貨幣——歐元的時間表,並制定了成為歐元國家的條件——所謂的「趨同標準」。只有那些將國家財政負債控制在一定範圍內的國家才能夠成為歐元國家。此外,馬約還對其他的經濟和財政指數作出具體規定。
馬斯特利赫特條約首次提出了「歐洲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這一概念。在此之前,歐共體各國曾經努力在這一領域達成共識,也簽署了相應的條約。但是馬約規定所有的成員國必須在外交和安全問題上共同制定方針政策。此外從長遠的角度,馬約還規定了今後還將制定共同的國防政策。
最後,馬斯特利赫特條約還對司法和內政問題上的合作作出規定。1985年簽署的申根條約是示範項目之一。根據申根條約,歐盟內部七個國家首先逐步取消了邊境檢查。邊境的取消也意味著歐盟國家需要共同的移民和難民政策。此外,和有組織的跨國犯罪集團作鬥爭也成為馬約的內容之一。為此,歐盟成立了歐洲警察聯盟,更好地打擊犯罪。
隨著馬斯特利赫特條約的生效,歐盟內部的組織結構和權力分配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歐洲議會在很多問題上獲得了更大的發言權。同時還成立了地區政府代表機構,使得各地區政府的利益能夠被歐洲聯盟所顧及。
馬斯特利赫特條約從簽署到生效一共耗時將近2年。因為三個國家在馬斯特利赫特條約生效之前對該條約進行了全民公決,其中丹麥第一次公決沒有通過。英國議會對該條約也抵制了很長時間。在歐盟對丹麥和英國做出特殊條款規定以後,馬斯特利赫特條約才得以於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