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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窃听公民电话是否合理

德国之声中文广播2005年12月26日

美国的一个情报部门在未经法庭批准的情况下,三年来一直遵照布什总统的命令,窃听数百名被怀疑同国外恐怖网络有联系的美国公民的电话。“纽约时报”揭露了这一行为.该报道在美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目前集中在,总统布什下令采取的这一行动是否符合美国法律这一问题上。下面是德国之声记者发自华盛顿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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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还是窃窃私语吗?图像来源: dpa - Report

争论的焦点涉及了美国的两条法律。其中的一条法律是

1978年通过的“情报机构监督美国公民法”。该法律不仅对美国情报机构在国内展开间谍活动设置了严格的规定,而且特别要求情报机构在采取这类监督行动之前得到法庭的批准。这条法律是因发生了水门事件,前美国总统尼克松秘密下令窃听电话后颁布的。

第二条法律是美国国会于2001年911事件以后通过的。这条法律赋予美国总统在采取针对有关国家,有关机构和个人的反恐行动中以特殊权利。基于这一法律基础,美国曾展开了推翻塔里班政权的军事行动。如今美国总统正利用这一法律为他下达的窃听电话的命令进行辩护。他在本周初说:“我究竟有没有权利下达这个命令呢?当然有了。”

美国国会通过了这一法律,给了美国总统在美国受到直接威胁时采取行动的特权,比如可以对付那些涉嫌参与了反美恐怖主义阴谋活动的个人。但是911事件发生到现在,毕竟已经过去了4年。弗吉尼亚大学法律学教授和前中情局官员海茨认为,美国总统现在还在窃听公民电话的做法并不妥当。

海茨说:“这一特权的使用是基于美国遭遇直接威胁的情况。这么几年过去了,并没有再发生过类似规模的恐怖袭击事件,因此美国必须返回到正常的司法程序生活中去。”

什么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呢?这就是说,政府要想在国内采取窃听电话的行动,以避免正在临近的危险,必须提出申请,获得特别法庭“外国情报监督法庭”的授权。然而现在被揭发出来的窃听行动却绕过了这一法律程序。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在恐怖主义威胁时代,美国总统的权利可以超越任何法律呢?就连布什本人也不敢这么说。他说:“我们这些政治家们已经在宣誓时保证要遵守国家的法律。美国国会还在行使着监督职能。我们同国会一直都保持着联系。”

事实上,美国国会议员虽然被告知了情报部门采取电话窃听的行动一事,但是由于这一行动是保密的,因此议员们并不便就此发表议论。现在还有不少人在讨论,2001年国会通过的法律是不是给予总统的权利过大了。派克是因特网信息服务中心,“全球安全”的出版人。

他说:“通过给予美国总统的这一全权,使总统摆脱了对法制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从根本上说,给了他一个信号,给了他一个可以在反恐斗争中不顾任何法律的信号。”

除了电话窃听,布什政府还以反恐斗争为由制造了不少特例。比如关塔纳摩监狱问题,比如向第三国运送恐怖嫌疑分子问题。虽然其中的一些问题得到了美国法院的批准。但是毕竟有些并没有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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