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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外國孩子縱橫談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9月20日

從國外領養孩子成了一種時髦,不僅施羅德總理這樣做了,美國影星如Tom Cruise和Angelina Jolie也這麼做了。德國每年大約有1000對夫婦從國外領養孩子,其中只有極少的一部分是通過被國家認證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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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為了孩子的幸福圖片來源: dpa

領養父母最先想到的是,孩子必須健康,最好是白膚色,且不要超過一周歲。被領養的孩子不要有複雜的背景,不要有對血親家庭的記憶,最好也不要有孤兒院的負面經驗。孩子的生活是領養之後才同其領養父母正式開始,地點是在富裕的德國。以上設想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只是,這裡的出發點是錯誤的,因為,所有這些設想中都沒有將孩子是否幸福這一首要因素考慮在內,領養父母要實現的只是自己得到孩子的願望。「大地之子」(terre des hommes)組織領養兒童專家瓦克爾博士說:

「每一個被收養的孩子都背背負著一個背包,裡面裝滿了各類問題。並不是每一次領養都是成功的。但因德國沒有對領養兩年之後狀況的追蹤調查,所有只有很少一部分人知道,如果對領養沒有做充分準備,家長也沒有對自己進行嚴格的審核,那領養將會成為一件十分棘手的事。」


海牙公約為法律依據

為了將領養的程序進行法律化規定,海牙公約對國外領養納入了以下條款:在國外領養孩子只能是最後手段,前提是,這個被領養的孩子在自己的國家雖經嘗試,卻還沒有被人收養,也就是說,孩子的出生國,被作為領養地應優先考慮,這樣做,是為了讓孩子並非無辜地斷送「根基」。此外,有關部門必須有通曉孩子出生地的專門人才負責領養之事,對這個來自國外的孩子給予特殊心理幫助和教育指導。2002年3月,海牙公約在德國生效。沒有在這一公約上簽字的國家,只要遵循公約中的規定,其國外領養孩子也被視為合法。

然而,非法領養孩子的事件卻頻繁發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60年代,德國夫婦常到發展中國家領回孩子帶到德國收養。當時領養父母多半是抱以「給孩子以更好的發展前途」的信念。但80年代以來,領養父母層漸漸發生了變化。瓦克爾博士說:

「許多不能生育的父母找到少年局(Jugendamt)。他們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使用過人工受精等方式卻仍然未能如願得到自己的孩子。現在,他們把最後一線希望寄託在領養上。」


領養父母大於孩子的年齡不能超過40歲

被領養孩子的母親,多半是意外懷孕,生出了這個孩子。但這一比例30年來因避孕措施的完善正在繼續降低。一個可被領養孩子的後面總排著20甚至30對等待的夫婦,但他們當中部分人卻不符合領養條件,比如超齡:領養父母不應超過領養孩子40歲。於是,一些人便繞過有關部門,直接找上私人機構。沒有人知道,這些私人機構是怎樣「得到」孩子的。有些這樣的機構利用孩子父母的經濟窘境,將孩子作為金錢交易對象「買進」。還有些孩子一出生就得到一紙「死亡證明」,或者被人販子劫走。並非所有介紹兒童機構都以合法手段工作,但連接它們的共性有一點,即價格昂貴,介紹費常常在4萬歐元上下。「出口嬰兒」最多的國家是中國、越南、俄羅斯以及某些南美國家。


一切為了孩子的幸福

在德國,法庭可以辦理承認領養父母同領養孩子之間的「監護關係」,但這不是強制性的。有些父母並不辦理這一手續,而是耐心等待父母孩子之間產生一中真正的親情關係。但他們究竟能不能勝任父母的職責,這時,已沒有人再去過問了。瓦克爾博士認為,這種現象非常成問題。一旦父母和孩子間出現裂痕,公堂對簿時,讓法官怎樣判案呢?法官判案的標準是怎樣對孩子有利。而這些孩子已脫離了一次親身父母,讓他們再經歷一回斷離父母的恐懼?或者,讓他們繼續待在領養父母處?怎樣判案才正確?

這一窘境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事先在考慮時佔上風的是孩子的得失,而不是父母想得到孩子的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