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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吳英,沉默還是吶喊

2012年1月24日

就近日引發民間廣泛熱議的"吳英死刑"事件,中國知名法學學者滕彪撰文,認為中國金融壟斷體制必須廢除,斷無靠重刑乃至死刑來維系壟斷特權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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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o Teng, chinesischer Anwalt und Menschenrechtsaktivist, rechts, nimmt am Freitag, 7. Dez. 2007, vor dem Brandenburger Tor in Berlin an einer Demonstration von amnesty international teil. Zum Internationalen Tag der Menschenrechte am 10. Dezember 2007, will amnesty international China daran daran erinnern, im Zusammenhang mit den Olympischen Spielen 2008 in Peking die Lage der Menschenrechte zu verbessern. (AP Photo/Franka Bruns) ---Biao Teng, Chinese lawyer and human rights activist, right, demonstrates with other amnesty international protestors in front of the Brandenburg Gate in Berlin, Friday, 7. Dec. 2007. Amnesty international wanted to remind China to improve human rights in regard to the Olympic Games in Beijing in 2008. The sign says: "Beijing 2008: We are asking Gold for human rights activists." (AP Photo/Franka Bruns)
右為中國知名法學學者滕彪圖片來源: AP

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駁回吳英上訴,維持對她的死刑判決。

吳英案始末

2003年夏天,我們在孫志剛案後呼籲廢除收容遣送制度之後,開始營救身陷囹圄的農民企業家孫大午的時候,22歲的吳英在東陽市新開了「貴族美容美體沙龍」,展露出不凡的經營才華和交際能力。其實在15歲的時候,她就與別人合夥開了家美容店,生意逐漸做大。2005年又經營KTV、理髮休閒店等,2006年註册兩家公司,開始介入民間借貸、銅期貨等交易。之後大手筆組建本色控股集團: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飯店、本色電腦網路、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吳英及本色集團開始聞名全國。

多行業的同時運作需要大量流動資金,但年輕沒背景的吳英和更年輕的本色集團幾乎得不到銀行貸款,只能借助於朋友熟人。材料顯示,除了一筆1550萬元的短期貸款來自工商銀行東陽支行外,她的幾乎所有資金都來自民間信貸。2006年12月,因債務糾紛,她被義烏市的楊志昂、楊衛陵的楊氏家族成員綁架,並被強迫簽署空白文件三十餘份,現金數萬元、現金支票330萬被搶走,被強迫交出數張銀行卡密碼。吳英報案後,當地公安一直沒有立案,她卻在兩天後收到一封裝有兩顆子彈的信封。

民營企業急需貸款銀行不管,綁架搶奪屬於刑事案件公安卻不管,本屬民事領域的民間金融活動,因為有利可圖,政府的積極性來了。吳英報案似乎是她命運的轉折點。報案後不久,2007年 春節之前,資金鏈趨緊的吳英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開庭時,給吳英做無罪辯護的律師認為,「吳英借來的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要非法佔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於公司經營上了,並承諾歸還。所以我們認為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能算民事糾 紛。」但一心要置吳英於死地的法院完全不理會這些意見。法院認定,從2005年至2007年,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億元。吳英的罪名從被拘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成了可怕的「集資詐騙」。2009年10月,吳英一審被判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吳英是眾多打破金融壟斷的行動者之一」

吳英作為民間企業家,向朋友借款從事實業經營,既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非法佔有的企圖,這只能算是民事糾紛。與公權力何干?受害者沒有站出來(借貸金額7.7億,11個債權人都否認自己被騙),公檢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殺人?如吳英集資是為「佔有」,何必搞巨額的固定資產投資和眾多的實業?在刑法上,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吳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哪?

2008年12月2日, 浙江省高級法院、檢察署、公安廳聯合下發的「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明確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 罪」。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佈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吳英與11位債權人均為朋友或固定合作夥伴,因此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夠不上,判定「集資詐騙罪」乃是欲加之罪、司馬昭之心了。

吳英非但不存在「集資詐騙罪」,歷史地看,她還是眾多推動金融體制變革、打破金融壟斷的行動者之一,儘管她未必明確地意識到這一點。吳英案的歷史背景是,中國從導致國民奴役和經濟崩潰的計劃經濟中掙扎出來,逐步建立市場經濟,中國經濟「騰飛」了、「大國崛起」了。但問題是,這個市場制度 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畸形的。一來政治體制沒有跟上經濟體制變革,缺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起碼的司法獨立,官商勾結,腐敗蔓延,政治體制成為社會發展的瓶頸。二來關鍵的經濟領域,石油、電信、電力、金融、石化、鐵路等仍然被壟斷(實際上被高幹家族控制),行政扭曲價格,公權豪取利潤,頑固對抗市場。「入 世」這麼多年,美、日、歐盟等仍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原因應該在此。

金融壟斷的弊病是顯而易見的。經濟學家茅於軾說,「你把金融業壟斷起來了,老百姓的錢就沒地方去,一方面錢很多,一方面借錢還借不到,這就說明我們的金融業有很大的問題。金融業幹什麼?就是把錢能夠用到好地方去,現在老百姓有很多錢,而中小企業又很缺錢,就是你金融業有毛病。」吳英在法庭上說,她購置固定資 產,目的就是想從銀行借款,但卻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中小企業或個人要發展,只能轉向地下錢莊借貸。另一方面,存款利率低,有錢人不願把錢存銀行,一定設法尋求更高的回報。民間借貸門檻低、有信用、效率高,因此是市場的必然。

民營企業支撐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業,而且基本都是民營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於G D P的60%,近些年GDP增量的80%以上是民企創造的。但民營企業卻難以得到銀行的支持,只能靠處於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數據表明,銀行的短期貸款中,民營企業只佔不到20%。據全國工商聯一項調查,有90%以上的民營中小企業表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全國民營企業和家族企業在過去三年中有近62.3%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融資。在溫州,只有10%的企業能從正規金融系統獲得融資,而有接近90%的企業需依賴民間借貸途徑融資。溫州有89%的家庭個人和60%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完全合法化勢在必行。2011年11月,央行負責人稱,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鼓勵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另有學者透露,兩三年前就已經搞了一個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草案,但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一直拒絕提交這個草案,無法進入討論程序。

解決問題之本,應在開放市場,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場、高腐敗、低效率的金融壟斷體制必須廢除,斷無靠重刑乃至死刑來維系壟斷特權之道理。若干年後回頭看,當中國自由金融體制得以建立,吳英們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符合市場規律的、為國民經濟做貢獻的,——而今天這樣的行為竟獲死罪,這是何等的悲哀?吳英能親眼看到那一天嗎?以投機倒把罪為例,中國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到2008年才被廢除。此前,有太多同胞被定為投機倒把而入獄甚至被處死,而他們從事的交易行為今天看來是完全正常的。韓慶生等4名國企工程師轉到鄉鎮企業,設計了兩套生產污水淨化器,卻因「技術投機倒把罪」被判入獄。我聽過一個案例,有個人把一些豬從一個省趕到另一個省去賣,竟被以投機倒把罪判無期徒刑。溫州從事民間金融的鄭樂芬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死刑,1991年被執行死刑,她是中國死於投機倒把罪的最後一人。回頭看,這些同胞難道不是市場經濟的推動者嗎?不正是他們的生存需要、才能和勇氣,逼出了市場化改革嗎?改革還遠遠沒有完成,改革需要付出代價,但我們就不能長一點記性,避免這類悲劇嗎?小崗村的18個立下生死狀的村民如果被槍斃,後果將會如何?我們就不能稍微仁慈一些,在完全可以避免的情況下,非要流血不可?為了那不久的將來定會實現的自由金融體系,非要人頭落地、扼殺一個又一個鮮活的生命?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中國古代長期以來刑民不分也體現在吳英案上。蕭瀚評論到:「說穿了,就是偽公權可以肆意作惡,蹂躪民間私法關係,夫妻倆吵架吵到官府那兒,可能會被痛打一頓關牢裡。現在也一樣,吳英借人錢,生意沒做好搞砸了,借錢的人只想要回錢,但官府說你只許管我借錢,借不借給你看我高興,不許管那麼多人借,你瞎借錢,我 就要宰了你。」先是與民爭利,繼之殘民以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竊鉤者被誅,竊國者誅人。司法只是個表象而已,搶劫殺人工具而已。

什麼是法治精神?幾個世紀以來,法理學的一個核心爭論就是「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這不是一句兩句能說清的。在一個政治經濟體制迅速變遷的社會裡,這個命題就更加複雜。可以說,人類社會的發展時刻伴隨著惡法和對惡法的違反。改革就是對僵化法律制度的突破,這種突破基本上都是事實上的突破導致立法上的變更,而不是相反農村改革、國企改制、證券制度、戶籍制、宗教信仰、教育制度、新聞出版、信訪制度、訴訟制度、城管制度、勞教制度、社團制度,哪一個領域沒有經歷過突破的嘗 試?哪一個領域沒有過公民的血與淚的抗爭和受難?哪一個領域徹底完成了改革?哪一個領域不需要繼續改革或者說徹底變革?

法治是人類的事業,因此也必須是符合人性的。但是在一個法律和人性被肆意踐踏的年代結束之後,法律體系不完善、法治水準落後,社會上存在著太多僵化教條的理念,落後的、反人性的法律政策。很多情況下,法律「陷人於不仁不義」的境地。比如「親屬作證豁免權」制度建立之前,一個瞭解了母親犯罪情況的孩子,就必須 在親情倫理和法律義務之間做出痛苦的選擇。毫無疑問,法治、善治、普世價值、一切常識,都要譴責反人倫的法律,而不是自然的人性。

中國公民苦於「非法化生存」久矣。孫大午案的時候,人們就熱議「民營企業的非法化生存」;公盟被查抄的時候,大家又討論「NGO的 非法化生存」;崔英傑案、夏俊峰案,人們反思城管的非法化生存;當下的吳英案,民間信貸的非法化生存又進入人們的視野。目前的公權力制度的不完善還造成了 「官員的非法化生存」,誰都不干淨,所以只能聽話不能站錯隊,否則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生活作風問題,說你有你就有,真沒有也可以有。有關係就 沒關係,沒關係可就有關係了,為商為官,都是如此。

本來就不應該被禁止的、自然的、自由的,生生地製造了一個非法化生存的法律環境,誰之過?本來健康的制度可以避免某些人性之惡,但一個激發人性之惡的制度遲遲得不到修正廢除,誰之過?吳英就算有罪,也是社會變革大背景下不健全的融資制度之罪,是歷史和社會之罪,讓吳英一個毫無特權的弱女子來承擔,這是極端殘 酷和不公正的。

不道德的體制讓每一個人都染上了不道德的病毒」

吳英當然不是天使。她雖然有經濟眼光和企業家本領,但她不幸沒有生在一個健全的市場制度和政治制度下。為了生存,為了擴大財富,她被迫選擇了適應這個體制,就像很多來中國做生意的老外也要適應中國的商業政治潛規則一樣。吳英檢舉過她所行賄的多名官員,也當然意味著她有過行賄行為。(需要指出,在檢察署沒有指 控吳英犯有行賄罪的情況下,律師和公眾並不應該扮演指控者的角色。)假如從一開始就僅指控吳英行賄並且證據充分,在法律上似乎問題不大。但行賄罪沒有死刑,在受賄者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更不能匆忙認定行賄。何況還是吳英主動交代的,依法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何況是被索賄還是行賄還難說。

但這都不是問題的根本。我們當然要譴責行賄。但假如吳英能夠通過正常的渠道得到貸款,她還需要行賄嗎?更應該譴責的是這個金融壟斷體制和公權力不受約束的體制。

我們生活在一個不道德的體制下。這個不道德的體制讓每一個人都染上了不道德的病毒,極少有人能倖免。更進一步,這個體制經常置我們於於道德困境之中、甚至法律困境之中。稍有中國底層生活的經驗,就不難理解這種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狀態。

曾幾何時,你收聽國外電台,你非法了。你舉辦一個舞會,你非法了。你雇傭的工人超過8個, 你非法了。你賤買貴賣,你非法了。你把自己的奧拓開上二環路,你非法了。現在情況變了,很多原來違法的事情變得不違法了。但另一個角度也可以說,情況沒變。你在城市打工沒辦暫住證,你非法了。你沒辦准生證把孩子生了,你非法了。只能生一胎你卻生了兩胎,你非法了。阻攔強拆隊伍毀壞你家房子,你非法了。發 帖子批評官員,你非法了。為了討薪你爬上立交橋,你非法了。在路邊擺個攤兒賣烤白薯羊肉串,你非法了。沒經過出版社自己印些書分發給朋友,你非法了。沒經過公安登記而留宿外國人,你非法了。不放棄某一種氣功,你非法了。你的孩子奶粉結石了,你站出來帶頭維權,你非法了。調查地震校舍品質問題,你非法了。越 級上訪,你非法了。自焚,你非法了。沒死成活來下了,你非法了。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不非法你能活下來嗎?

你的親人生病了要做手術,不給麻醉師和醫生紅包,手術品質就要下降——有多少人選擇不給?不通過關係給領導好處,孩子就上不了稍好一點的學校——有多少人選擇不給?你或者你的親人酒後駕車被抓住,有多少人首先想到按規定接受處罰而不是托關係說情?在有攝影監控和沒有攝影監控的情況下,你遵守交通規則的程度有 沒有不一樣?你有沒有購買過盜版軟體、光碟和書籍?你有沒有答應上級領導的不道德的或者不合法的要求?你有沒有享受親屬的或多或少的特權利益而沾沾自喜、毫無愧疚?面對重大的非法行徑,你有沒有選擇沉默而不是挺身而出?我的一個熟人花錢買了一個駕照,我的一個親戚通過提交假體檢報告而提前病退,我的另一個 親戚通過關係享受低保待遇,儘管他窮,但周圍很多比他更窮的、顯然符合條件的家庭卻得不到低保。低保指標腐敗是全國性的,我知道。至於我自己,以下省略2000字……。幾乎我們每個人都曾得到「非道德或非法」的好處,同時更因這種普遍的「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而受害,但問題是,我們中有多少人接受甚至享受這種「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狀態」?

拋開案件證據本身,吳英不是完全清白的。你我也不是。我們不能太過幼稚和勢利,在吳英有錢的時候,我們仇富,在她落難的時候,不聞不問、幸災樂禍。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吳英。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吳英。我們都是從過去那個體制下的倖存者,我們都希望活到我們希望的那種體制實現的時候。我們都從他人的受難中獲利,我們沒有成為犧牲者,僅僅是出於偶然。 「總有人犧牲,只要別輪到我頭上。」這些人往往話音未落,災難就已降臨。倖存者得到制度變遷的好處,但沒有誰幸運到每一次都是倖存者。

誰希望吳英死?

吳英自己說,「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我死,多少人希望我活。」誰希望吳英死?吳英被刑拘後,為求立功免死,曾檢舉她所行賄的多名官員。其中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副行長周亮、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行長梁驊均已經獲刑。吳英的父親透露,吳英在看守所中舉報了另外7名官員。此外,一審前,東陽市政府十幾名官員曾寫聯名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一審判決完後,這些官員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審維持原判。

有網友例舉了吳英被抓後的資產被處理過程的可疑情況:本色概念飯店,至少5000萬,450萬拍賣;38輛汽車,2000多萬,390萬拍賣;法拉利,375萬,去向不明;珠寶,7000多萬,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買斷銷售權定金,500萬,去向不明;希寶廣場定金,500萬,去向不明;本色集團財務沒收現金,75萬,去向不明;強行拍賣得款,500多萬,去向不明……這裡面有多少貓膩?

吳英究竟檢舉了多少官員?姓甚名誰?多少金額?有無查處?哪些官員聯名要求處死吳英?他們從吳英資產中獲利多少?這些官員不正是做賊心虛嗎?按圖索驥有何困難?成功檢舉貪官屬於重大立功表現,為何法院量刑時不予考慮?在這麼多問題沒有說法的情況下,匆匆忙忙判吳英死刑,不是殺人滅口又是什麼呢?殺吳英或是一 箭三雕:一殺雞駭猴,恐嚇民間資金流動,阻撓自由金融制度,維持壟斷特權。二殺人滅口,埋葬吳英掌握的大量官員腐敗的證據。三殺人奪財,重新上演屠殺資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為公,而是化私為官。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廢除死刑

死刑是國家殺人。國家有權殺人嗎?殺人殺錯了,如何挽回?有哪一種司法制度能夠100%避 免判錯死刑?死刑能威懾犯罪嗎?統計數據表明,不能。殺人償命?這種同態復仇觀早已過時,以眼還眼,舉世皆盲。犯罪是社會的,不能把全部責任放在犯罪者個體身上,槍斃了事。這也是廢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把吳英案放在中國金融制度面臨改革、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尤顯廢除死刑之必要。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廢除死刑。1977年,僅有15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到2001年,在法律或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08個,2010年則為139個。仍在執行死刑的國家在2009年僅有18個(2010年是22個)。全世界保留並且執行死刑的這一小撮兒國家裡,絕大多數情況下死刑也僅僅適用於最嚴重的暴力犯罪。

中國是死刑超級大國。2010年除中國外的其他國家至少有527例死刑被記錄在案,中國執行死刑的數字屬於國家絕密,但據學者和人權機構估計,每年大約有8000人被執行死刑。但中國也在減少死刑。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品質的意見》(2007年)中提到,我國現在應逐步減少適用死刑,「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2011年廢除13項非暴力死刑罪名。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努力。

也許對暴力犯罪廢除死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對所有非暴力犯罪,應該盡快廢除死刑(目前中國仍有31項非暴力罪名可處死刑)。是以極刑維護畸形的金融壟斷體制,還是以此為契機啟動改革破除舊規?中國到底奉行慎殺還是濫殺,吳英案或成為一個檢驗。回首過去的司法實踐,經不起時間檢驗的死刑案件太多太多了。確立殺人指標的「鎮反」時代和抽瘋式的「嚴打」期間,自不必說。近年見諸報端的就不勝枚舉。無罪的聶樹斌、滕興善,殺了。正當防衛的好公民曹海鑫,殺了。發現屍體去報案的18歲 小夥呼格吉勒圖,殺了。基本上可以認定是精神病人的邱興華,殺了。喊了幾句話的荊中秀,殺了。受刑訊逼供被黑社會的樊奇航,殺了。現在又來殺吳英。甘錦華案,疑點重重,死刑;承德陳國清案,子虛烏有,死刑;夏俊峰案,正當防衛,死刑;吳英,被控罪名根本不成立,死刑。——中國司法像「鎮反」和「嚴打」那 樣,殺紅眼了嗎?

吳英案發生在不可阻擋的歷史洪流之中。和我們一樣,吳英是弊端重重的制度中的行動者。她聽到死刑判決時的絕望和無助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絕望和無助。我常常想像,在被押赴刑場的路上,與我同齡的聶樹斌的內心世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聶樹斌。同樣,吳英的生命也是和我們每一個人有關的。問題僅僅在於,這一次,我們有能力阻止司法成為謀殺機器嗎?或者僅僅在於,我們的後代在回顧吳英案時,看到的是我們的吶喊呢,還是沉默?

作者:滕彪

責編:吳雨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滕彪,中國知名法學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興善研究所所長、公盟研究員,曾參與多個法律公共事件,如2003年因「孫志剛案件」,參與發起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參與臨沂暴力計劃生育調查;2008年被當局吊銷律師執照。曾獲2003年格雷茲曼基金會社會成就獎;2007年法國人權獎;2008年美國民主基金會民主獎;2010年人權觀察赫爾曼.哈米特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