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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解讀(3):就讀德國非高等學校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10月3日

眾所周知,德國對中國學生前幾年潮水般湧來德國的情況採取了一系列控制限制措施。目前,除了拿了APS來德國讀高等學校外,讀德國其它學校的可能性已經成了極少的例外。我們在這裡看一下,新的移民法和其它法規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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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所謂「獅堡商學院」學習的中國年輕人早已四散飄零圖片來源: AP

外國人法執行條例裡的有關規定

在這方面,新的移民法比原來的外國人法有一定進步,雖說進步不大。這幾年,有些移民局批給一些學生上德國職業學校、中學等的簽證,但德國駐北京大使館卻要求這些移民局提供「法律依據」(Rechtsgrundlage)。而經常出現這樣的結果:移民局拿不出「法律依據」,最後撤回簽證批准。

拿不出「法律依據」,是因為外國人法裡沒有規定外國人可以讀德國大學以外的學校。在外國人法執行條例裡,有的恰恰是否認性的規定:

28.5.6 關於上學校的居留批准 (Aufenthaltsbewilligung fuer den Schulbesuch)

28.5.6.1 一般來說,對上學校(比如通常教育學校)的居留許可不可頒發,尤其在不是外國學生的家長,而僅僅是其他親戚生活在聯邦領域,而(學生的)居留權不能從其它法律原因中引伸而出的情況下。參加學校課程學習本身不構成居留權利。

但是外國人法執行條例裡列出了一些例外情況:

28.5.6.2 可以考慮的例外情況是

28.5.6.2.1 – 如果涉及的是擁有外國人居留條例第9條提到的國籍之一或符合外國人居留條例第10條規定的前提的學生,並且他們能擁有學校的接收證明,或

28.5.6.2.2 – 在一個有時間限制的學生交流範圍內,如果這一交流是與一個德國學校或一個其它公共機構與另一國的一個公共機構之間或一個德國受認可的學生交流組織之間達成協議的,或

28.5.6.2.3 – 如果有關學校是一個國際性的特殊學校,或

28.5.6.2.4 – 如果涉及的是完全或主要由家長們提供學費的一個國家認可的學校

28.5.6.2.5 – 如果這名外國學生的生活費用比如說通過家長的支付有保障。

從外國人法執行條例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外國人法及其執行條例原則上規定,除了父母生活在德國,外國孩子一般不能到德國讀普通的公立的學校。說明一點,這裡說的「學校」德文是Schule,不包括高等學校(Hochschule)。

但是,前幾年仍有大批中國高中畢業生和在讀生來到德國,他們能夠獲得簽證和居留許可,就是因為外國人法執行條例裡有這些例外規定。尤其是私立的學校(28.5.6.2.4)、交流範圍內的項目(28.5.6.2.2)等。

內政部和外交部針對中國學生的兩個文件

2003年9月,聯邦內政部根據5月19日聯邦與各州內政部聯席會議的精神,專門就中國非大學學生入境事宜發了一個文。該文開宗明義地說:在北京審核部設立後,要求獲得純首次職業教育簽證的申請「急劇上升」。說明一下:所謂「首次教育」(Erstausbildung)是區別於「繼續教育」(Weiterbildung)的專業術語。

針對上述外國人法執行條例中關於外國人讀德國(非高等)學校的居留規定,聯邦內政部指出:「外國人法執行條例第28.5.6.1表明,這是一個例外規定,以上學為目的的居留批准的頒予侷限於個例。尤其在既非學生的父母也非學生的親戚在聯邦領域生活的情況下。這條規定絕對沒有允許同一個國籍的外國人以較大規模進入一個學校的意思。」

外交部在同一個月也發了一個文,根據聯邦內政部5月聯席會議精神明確規定:「不符合審核部要求,想在德國先參加一個語言班,然後進入一個私立學校參加首次職業教育的中國高中畢業生的簽證申請原則上應予拒絕。」

但無論內政部還是外交部的規定,都留有一些「例外」的餘地。內政部的例外規定歸納起來有:

- 「關於在德國參加首次職業培訓可以參照工作居留條例(AAV)第2條第1段第4款。據此,在這個學校教育項目特別具有公共利益的、尤其是發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之情況下,或者在這麼一種國際教育是很通常的情況下,可以頒予其他接受學校教育與繼續教育者以居留批准。」但接下來的解釋是:德國的職業教育不屬於國際上通常的情況;發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侷限於在該發展中國家不擁有類似學校的情況下培養該國的專業和領導人才。因此,這實際上不適用於中國高中生或高中畢業生。

- 已經存在的項目「可以在州屬機構以前的同意之基礎上享受信任保護。」據詢問有關部門,所謂「州屬機構(Landesbehoerde)」包括外國人局、專區政府和州政府的內政部門。但內政部規定,是否可以享受「信任保護」,要由州內政部決定。

- 國際性企業的培訓項目不受此規定侷限,「在此陳述的法律規定對落足於德國的國際性企業搞的企業職業培訓沒有影響,假如他們是為了開發國外市場在自己在德國的企業裡培訓自己的員工,目的是今後投放到外國去。」

德國外交部的例外規定比較簡單,但更明確:各州請示對已經存在的項目作出一個過渡規定。因此應對2003年5月底之前已經存在的項目給予保護,在這些項目範圍內,一般都給予簽證。

移民法關於外國人讀德國(非高等)學校的規定

移民法對外國人讀德國(非高等)學校的規定比較簡單,主要體現在第16條第(5)款和第17條。

第16條第(5)款是:」可以頒予一名外國人參加不作為讀高等學業準備的語言班的居留權,在例外情況下可以給予讀(非高等)學校的居留權。第2款對此同樣有效。「

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Teilnahme an Sprachkursen, die nicht der Studienvorbereitung dienen, und in Ausnahmefaellen fuer den Schulbesuch erteilt werden. Absatz 2 gilt entsprechend.

這裡規定了兩點,一是 外國人可以純粹到德國來讀語言班;二是外國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被批准來德國讀一般學校。這兩點都是進步。從德國開始採取緊縮政策,批純語言簽證往往也很困難,必須有具體理由。而讀德國的一般學校基本上不可能了(參見上述兩部文件)。單純從移民法這段文字上看,應該會是走向寬松。但具體的仍要看將來的執行條例是怎樣規定的。在新的執行條例問世之前,外國人法及其執行條例、工作居留條例和兩部的文件當然是主要的準則。

第17條的標題是「其它教育目的」,內容是:「可以頒予一名外國人以參加企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為目的的居留許可,假如聯邦勞動局根據第39條同意,或者根據42條的法律規定或國家間的協定規定不需要聯邦勞動局同意的教育與繼續教育項目。聯邦勞動局頒予同意時,須將有關限制寫入居留許可。第16條第2款同樣有效。」

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m Zweck der betrieblichen Aus- und Weiterbildung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zugestimmt hat oder durch Rechtsverordnung nach §42 oder zwischenstaatliche Vereinbarung bestimmt ist, dass die Aus- und Weiterbildung ohne Zustimmung der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zulaessig ist. Beschraenkungen bei der Erteilung der Zustimmung durch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sind i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uebernehmen. §16 Abs. 2 gilt entsprechend.

這裡和上面提到的第2款即關於學生不可改變簽證目的的規定。

歸納起來,中國不能獲得APS的學生(包括高中生,高中畢業生,大專在讀與畢業生等)將來要到德國來讀書,有兩條半途徑:一是純粹來學語言;二是參加(國際性)企業的培訓;第2.5個是:在例外情況下可以讀德國其它學校。什麼樣的情況是可批的「例外情況」,目前並不明確,將來(通過執行條例等)應該會明確起來。目前當然將以現有的法律、條例和德國政府部門的規定為准。

(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