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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遺產稅被判違憲

2007年1月31日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周三判決目前的遺產稅是違反德國「基本法」的,聯邦議會必須在最遲2009年以前對此加以修改。聯邦憲法法院的大法官們指出,目前對房產徵收的遺產稅率比現金或股票遺產更為優惠,這是違反平等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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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決的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審判庭圖片來源: AP

在聯邦憲法法院做出這一判決後,德國自2002年以來的遺產稅徴税決定就變成是暫時性的了,但是到新的遺產稅法通過以前,現在的遺產稅仍然適用。

促成聯邦憲法法院出面推翻現行遺產稅的是設在慕尼黑的聯邦審計署。聯邦審計署對2001年起實行的對作為遺產的房產和其它形式的財產按不同稅率徵收遺產稅是否合法提出了懷疑。例如,按照目前的遺產稅法案,如果一個人繼承了50萬歐元的現金財產,他就要將這筆數額全數乘以遺產稅稅率來納稅,而一個繼承了價值50萬歐元的房產的人,則只需要按照市場上的「交易價值」(Verkehrswert)的一半來繳納遺產稅,即徴税的基數與現金相比減半了。聯邦憲法法院還認為,目前的對房地產、企業財產和農業用地作為遺產的估值遠低於市場交易價格。

德國的遺產與饋贈稅收入屬於各聯邦州,2006年這項稅收總計達37.6億歐元,按照德國聯邦統計局的統計等於是十年內翻了一番。

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將會影響到大聯合政府正在醞釀的有關企業繼承的法規。計劃中的法規規定,企業被後人繼承後如果繼續在差不多與原來同樣的規模上運作,可以推遲十年繳納遺產稅。另外,該企業被繼承後是否還能保持原來的就業崗位,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聯邦憲法法院還認為,在具體的稅務優惠上,目前的遺產稅制度有利於那些大型企業,而對那些新的和中小型企業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