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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禁止煙草廣告立法看歐盟內爭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3年11月5日

無論是關於香蕉彎曲度,關於越境跨品牌汽車銷售,或是化學品強化保護措施,歐盟每走向一個新的法規,都有越來越多的層次與部門插手進來。歐盟的法規究竟是如何產生的?成員國如何抗拒有些法規?德國之聲記者以煙草廣告方向性規定為圓心進行了一番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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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街頭的香煙廣告圖片來源: AP

煙草廣告在歐洲被越夾越緊。電視香煙廣告已經被禁止了十年。而歐盟委員會對此還遠遠不能滿足。歐盟健康專員戴維.拜爾納的發言人格敏德爾女士說:「這關係到那些開始吸煙的年輕人,他們覺得抽煙酷,他們還受到廣告的影響。我們要明明白白地告訴他們:這是一種能讓你斃命的商品!」

歐盟健康專員戴維.拜爾納跟他的前任一樣,認為香煙廣告對香煙消費有很大影響。他恨不得在全歐洲禁止香煙廣告。通過一個所謂的歐盟方向性規定,是有可能做到這一點的。歐盟方向性規定是布魯塞爾歐盟委員會的權力工具,對所有成員國都有約束力。

不少人對歐盟委員會增添方向性規定的熱情不滿,其中包括德國薩爾州歐洲所所長托爾斯騰.施坦因。他說:「我們看到一種趨勢,總想把更多的東西拉到自己這邊來。許多人對此表示:假如現在關於煙草的規定成功了,接下來就會輪到酒的廣告,然後是快速的汽車......然後,我們就慢慢地進入了一個歐洲禁忌共同休。」

歐盟委員會於90年代初開始了第一輪在歐洲禁止煙草廣告的嘗試。由於成員國的抵抗,它失敗了。各國的部長需要在部長委員會裡對有關方向性規定投票通過,就像歐洲議會裡議員們要投出贊成票一樣,然後,歐洲的法律才能生效。直到1998年夏,歐盟委員會才成功了:議會和部長委員會都以多數通過了總的對煙草廣告的禁止。

但是:德國和奧地利投了反對票。他們的理由是:煙草廣告總禁令,即從煙灰缸廣告到電影院廣告到張貼廣告的禁令,是歐盟無權頒布的。對此負責的不是歐盟,而是各國,因為這類廣告是不越境的。

因此,德國政府向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庭遞交了起訴。2000年10月5日,該法庭庭長羅德裡格.伊格勒西阿斯判定德國有理,他說:「法庭在此決定,歐盟關於在歐盟成員國內統一關於煙草廣告和贊助的法律和規定的98/43方向性規定無效。」

歐洲法庭判決,只有在對於商品自由流通和消除競爭扭曲確實必要的情況下,才可禁止煙草廣告。而各國國內電影院和廣告牌的煙草廣告恰恰不在此例。

當柏林,當各煙草集團和廣告企業歡呼之際,歐盟委員會已經開始準備下一個步驟:它推出一個新的方向性規定,這個規定中把有關批評的因素考慮了進去。

格敏德爾女士說:「我們完全按照法庭的判決撰寫第二個方向性規定。我們的新建議中不規定禁止煙灰缸、電影院、太陽傘上的廣告,而僅僅禁止廣播裡,雜誌上,報紙上和網路上做煙草廣告。」

2002年12月,部長委員會多數通過了歐盟健康專員的這個新草案。但這回除了德國外,英國也投了反對票。英國人拒絕這個方向性規定的原因跟德國完全相反:他們認為這個法規而太窄了。而德國人提出的是老問題:歐盟委員會是否對此有負責權。

德國負責消費者保護的國務秘書亞歷山大.穆勒爾強調說,德國政府也同意布魯塞爾關於香煙有害的觀點,「我們提出起訴不是因為我們在健康政治方向有不同的想法。這點我已經在委員會裡明確表示了。涉及的問題是:歐盟是否有權插手國家內部的廣告市場。」

關於禁止煙草廣告的下一輪搏鬥已經開始了:9月,德國聯邦政府向歐洲法庭遞交了對修改後的方向性規定的起訴書。但估計盧森堡的判決2005年初才會作出。

歐洲法庭總檢察官尤麗安娜.科科克女士認為,「我自己也緊張地期待著第二次煙草判決。這裡涉及的問題是,法庭是象早年那樣把自己視為一體化的發動機呢,還是行駛一條比較謹慎的道路。」

(安德雷阿斯.諾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