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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如果廁所垃圾筐扣頭髮生在德國校園

苗子
2016年12月14日

《每對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園霸凌說NO!》一文近日在微信刷屏,校方也發表聲明,雙方的分歧引發輿論的激烈反響。兩位德國專家對霸凌的定義也有差異,但對如何處理的方式,卻有相似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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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bild - Schüler wird gemobbt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PHOTOPQR

(德國之聲中文網)據中國官方新華社報導,一篇題為《每對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園霸凌說NO!》文章近日在微信刷屏。作者自稱是中關村二小四年級一名10歲男孩的媽媽。她稱,孩子在學校被兩名同學用廁所垃圾筐扣頭後,出現失眠、厭食、恐懼上學等症狀。學校介紹,另兩名同學的家長均不認可此事是校園欺凌行為,更不是施暴行為。

新華社報導稱,在反校園欺凌議題上,中國比歐美日等發達國家距離較大。例如,美國佐治亞州從1999年率先制定反欺凌法,至今全美都有了針對校園欺凌的立法。而在中國,針對校園欺凌立法上仍是空白。

那麼在德國,校園霸凌何時構成刑事犯罪呢?

德國基森大學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法學教授巴嫩貝格(Britta Bannenberg)向德國之聲表示:"有可能是身體傷害,這是一個較低的底線,也包括推搡導致跌倒,赤手空拳的毆打,撕扯頭髮等。還有更嚴重的形式,如性侵犯,更危險的身體傷害如使用刀等器具。侮辱也是一種形式,比如在網路上傳播裸照或 一個學生被欺凌時的照片。" 由於受害人沒有報案的義務,對於德國刑事犯罪性質的霸凌情況,沒有全面的數據。

巴嫩貝格教授表示,研究表明,在德國,學校霸凌是一個嚴峻問題,特別是在5-8年級。"據估計,20-25%的學生有過霸凌經歷。被霸凌時間可能持續數月,也可能數周或更短。在德國也發生過非常嚴重的案例,由警方參與調查,青少年法院作出宣判。"

一種觀點:這明顯是霸凌

在談及中國媒體報導的這起案例時,巴嫩貝格教授認為,這明顯是霸凌。"因為是較強的一方侵犯較弱的一方,並導致其非常不適的感受。如果這名男生事後害怕去上學,那就是霸凌。霸凌並不一定要達到身體傷害的程度。"

巴嫩貝格教授表示,成人對學齡兒童有保護其免受霸凌的義務。

巴嫩貝格教授介紹說,瑞典、挪威學者奧維尤斯(Dan Olweus)就霸凌話題進行了數十年的研究,被認為是權威學者。根據奧維尤斯的研究,如果成人能夠一致採取行動,不容忍青少年對待同儕的行為方式,那麼校園霸凌現象能很好地消除。"必須有成人的干預,不一定都有警方的參與。必須作出反應,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犯、攻擊、侮辱行為。阻止施暴的一方,並指明正確的行為,使被霸凌的一方受到支持。"

巴嫩貝格教授還指出,應反復強調最根本的原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她說,這種保護必須由成人提供的。但在現實中,"老師常常忽視、不瞭解情況,或感到沒有能力加以阻止"。

對於中國報導的案例,巴嫩貝格教授認為,"最好是老師、校方領導以及比如年級教學總長與雙方學生家長坐下來討論。受害者一方父母應清楚瞭解孩子所經受的不該發生的事情,父母要對孩子表示支持,而施加霸凌的一方父母的角色也很重要,因為這樣的行為方式是不可接受的,也就是較強的一方濫用自己的權力而凌辱其他學生。無論是否在刑法適用範圍內,這樣的行為都是不能容許的。當然也要與施加霸凌行為的學生談話,讓他們明白:假如你們是受害者,經歷了這樣的事情,你們會有怎樣的感受?你們當時為什麼那樣做?"

Symbolbild Cyber Mobbing
在德國,對網路的濫用有時也成為校園霸凌的一種形式圖片來源: Sylvie Bouchard - Fotolia.com

另一種觀點:很難界定是否就屬於霸凌,但必須有後果

據《中國教育報》報導,中關村二小校長楊剛表示,學校與李陽家長根本分歧所在:"我們與家長無法協調的關鍵在於對事件的定性。對方一直要求定性為霸凌,我們無法滿足家長的這個訴求。"

漢堡應用科技大學社工繫心理學教授格羅恩(Gunter Groen)認為,霸凌的定義的確是指重複發生的、系統性的排斥或攻擊性行為。對於中國媒體報導的事件,由於不能完全瞭解詳情,格羅恩教授認為,也很難界定。

格羅恩教授表示不能說施加霸凌的孩子就是"壞人",但同時也要明確地譴責他們的行為:這不是"玩笑",不是"鬧著玩",違反了規則。如果不表明這一點,學校會成為滋生霸凌的土壤。

格羅恩教授同時強調,也要注意不要把責任推到"受害者"一方,說"受害者"特別敏感脆弱,"這麼容易就得了憂鬱症"。

就具體措施而言,格羅恩教授表示,從班級層面,可以舉行有關霸凌、同學之間如何相處的討論會,並讓施加霸凌的同學也作報告。此外,通過召開班級、學校會議,制定行為規則。

據報導,中關村二小校長楊剛表示:"我們不想去處罰任何一個孩子,… …學校教育承擔的更應該是一個協調者的角色,而不是懲罰者的角色。"

對此,格羅恩教授認為,"懲罰"的確是個很大的詞,應當說,必須要"承擔後果",不能"毫無後果"。" 這也是學校的職責之一,教導學生如何與人相處。違反規則,要有後果。"

格羅恩教授強調,相應的後果應當按照教育上有意義的方式進行。也可能以施加霸凌的學生為"受害者"做一件好事等方式實現。而如果霸凌行為重複發生,德國學校有其它的規定,包括嚴重情況下停課數日至數周,直到退學,"不過只在重複發生的嚴重違規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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