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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st gegen Personlichkeit - Wenn Bücher verboten

責任編輯:平心2008年2月28日

起訴進入了高景氣期。德國的出版社越來越多地面臨要求停止銷售停止出版的起訴。主要是由於「個人權」問題。文學應該在什麼地方止步,「個人權」從什麼地方開始,各個國家的掌握全然不同,即使在德國,也是「時左時右」的。德國之聲德語網記者就此撰寫的報導譯載如下。(並附上與中國情況加以比較的「譯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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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士德和摩菲斯特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 / KPA Honorar & Belege

一切開始於1971

事發於1971年的一部大文學作品:在聯邦共和國,經幾年之久的法律爭議後,克勞斯.曼的長篇小說"摩菲斯特"由最高司法級別予以禁止。小說幾乎毫不掩飾地描述已去世的演員古斯塔夫.格隆德根斯在納粹時代的表現,而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格隆德根斯的"個人權"(Persoenlichkeitsrechte)高於藝術自由。這本書因禁而紅,而經典:它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始終能夠買到,先後出了6版。1981年後,在聯邦德國也重新開始銷售。

"起訴越來越多了"

媒體可以報導誰,假如有人在在長篇小說裡、電影裡或者戲劇裡發現了自己的存在,這種情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藝術自由來開脫,從1971年那事以來,這類事情就經常地走上了法庭。司法的天平有時更偏向於個人權的保護,有時由更偏向於新聞和藝術自由。最近幾年裡,德國各出版社的法律部可是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忙得多。世界最大的出版集團RANDOM HOUSE(倫道姆豪斯)德國分社司法部主任萊納.德雷森說:"起訴越來越多了。有時僅僅是針對什麼也說明不了的一句話,就憑這要把一本讓起訴者不喜歡的書從市場上撤下。"

起訴的高峰突出反映在兩個判決裡:2004年,歐洲人權法庭的所謂"卡洛琳判決"(Caroline-Urteil)對針對名人的報導作出了明確的侷限性規定。2007年秋,再次出現了最高法院在德國禁書的事情:聯邦憲法法院禁止馬克西姆.比勒爾(Maxim Biller)的長篇小說埃斯拉(Esra)繼續傳播,因其侵犯了他人隱私權:作家的前女友在這部小說的主角身上發現了她自己的身影。這本書被禁,法院還判作家支付給原告5萬歐元精神賠償費。

"從所未有的兇猛"

"埃斯拉判決"的批評者們認為,這個判決意味著,對街頭小報的法律判決正在進入文學領域。座落在法蘭克福的蘇爾坎普出版社的總經理彼得.略德爾說:"事實上,指責在幅度增加了。"以前對這類事情(小說裡有自己的身影),人們或氣憤,或感到受到了恭維,現在人們則二話不說就起訴。倫道姆豪斯出版集團的德雷森也認為:"人們提出賠償要求以一種從所未有的兇猛。"

"走出地下室變成暢銷書"

對個人權的保護問題,國際上的看法千差萬別。未經授權的傳記"地下室少女-娜塔莎.坎普施的故事"(Girl in the Cellar - The Natscha Kampusch Story)可以在英國,但不得在德語區出版。英國衛報戲稱這是"走出地下室變成暢銷書"。2006年,法蘭克福州高級法院禁止電影"羅騰堡食人者"(Der Kannibale von Rotenburg)放映。前些年因與被食者配合著食人而轟動一時、2004年被判處8年半監禁的阿爾明.麥維斯於是免於一場折磨:一部電影裡反映的一個人的生活和罪行跟他的人生和罪行一樣。儘管如此,這部電影在著名的西班牙西特格斯島的卡塔蘭電影節放映。據媒體報導,有一名觀眾在看電影過程中暈倒,但這部電影卻獲得了最佳導演和最佳男演員兩項大獎。

最新消息:2008年2月26日,柏林中級法院發布對描述麥維斯生平的"食人者採訪錄"的緊急停發令。儘管這本書是跟食人者本人合作寫出的,但家屬親人們覺得細節的發布侵害了他們的隱私權。

"完全的禁區"

在保護個人權方面,德國在國際比較中居於中間。科隆大學媒體和傳播法學院派勒爾教授說:"法國對私人生活'La Vie Privée'的保護明顯強得多,私人生活在那裡是完全的禁區。"記者艾利.魯梯厄現在甚至面臨監禁的危險,因為他向"新觀察家"(Nouvel Observateur)報導了一個手機簡訊的事:法國總統薩科奇在新婚前幾天給他的前妻發了個簡訊,請求她回家。對此,法國總統對這個雜誌提出了偽造和傳播假訊息的起訴。

"只能希望"

這方面,美國要自由得多,在那裡,"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幾乎能用來保護一切,包括個人間的仇恨對罵、色情文件或者否定納粹干過大屠殺的事。派勒爾說:"用個人權保護這個工具,在那裡很難做出什麼事情來。"

出版業法律專家德雷森對這種情況給予充分的證實,"我們的美國同事對德國現狀已經感到非常驚訝了。"對目前洶湧的起訴浪潮,他則認為很難做些什麼,"只能希望時代精神能重新偏向藝術和新聞,反對那種以緊急停發為樂的行為。"(Oliver Samson)

德國之聲中文網編者譯後感(可以忽略不讀)

讀了這篇報導,有的讀者可能會說:西方原來也這麼"搞"啊,我還以為它有多自由呢。有的可能說的是:瞧瞧,我說什麼來著,別老說中國禁這禁那的了,你們不也禁嗎?本來就喜歡說點什麼的編者在譯後也忍不住想說幾句。

Samson同事的這篇報導很有意思,讓我們瞭解了一個通常不太瞭解的方面,忽然發現,原來在"個人權"和言論自由之間也有一個拉鋸的過程的。

"個人權"是什麼呢?它是"人權"的一部分,再往下分,它可以包含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個人權"在中國也是受保護的,而且保護者經常是法院,這兩點跟德國應該說沒有什麼區別。比如說,前幾年讀到一則報導說,華中有位老師寫了部關於大學生活的長篇小說,那個大學的一些教師認為是在說他們,污辱他們,便起訴了,也贏了,法院判作者道歉並賠償。這是不是跟德國很像?還有,象"羅騰堡的食人者"這樣的電影,在中國估計百分之九十九也會被禁。這是不是也很像?可是,再往下想,事情就不太一樣了。

有的方面,中國有些草木皆兵了,比如:近年的中國小說和電視劇裡,出現了數不勝數的假地名,比如濱江市、江城市,反正盡量用一些地圖上查不到的地名。這恐怕是世界上一大發明了。在西方的小說和電影裡恐怕是很難找到這類假地名的,頂多是把B城的事情寫到A城,實在不行,就以A、B代之,好像沒有看到用假地名的。當然,中國那些反腐、反黑題材的電影,寫了真實地名或虛構的事情用了真地名,恐怕真會打官司,這還可以理解,但現在已經超出這個範圍了,連一般老百姓之間的家庭糾紛題材也用假地名。確是中國特色了。沒有考證過,也許在西方隨意創造地名是要吃官司的呢。至少有一點是清楚的:西方的人名也不是隨便可以創造的,必須能在人名手冊中能查到才算,否則不給登記的(對中國人的名字自然就不會那樣控制了,但有時還要中國官方,比如使領館的證明)。這也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觀念問題噢。

有的方面,中國則似乎並不在乎,無論是法院和官方都袖手旁觀,比如現在熱火朝天的豔照門。這裡涉及了那麼多人的"個人權",實足是個大案。無論在世界什麼地方,就像復旦大學一位社會學教授說的,都是觸犯了法律的。

象"羅騰堡的食人者"這樣的電影和文學作品,如果在中國也被禁,那絕不會是因為侵害了食人者的"個人權"。這些罪犯在中國是沒有"個人權"可言的。中國法律中以前有句傳統的話叫"剝奪政治權利終生"。這些人,你儘管寫。但要注意一點:你寫的時候不能有不良的社會影響。也就是說,中國如果要禁這類的書或電影,將是由於"社會影響",或者說道德方面的考慮,而不是由於被寫者的"個人權"。道德和社會因素姑且不論,從法律方面看,這裡大概也存在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問題。比如,犯人是否也有"個人權",是否也要尊重他們的"個人權"。

再往下想,還會看到一個大區別,一個更大的區別:中國這些年針對肖像權、名譽權之類的官司屢有所聞,但法院似乎只判對錯和賠償,似乎沒有判決"禁"的事的(若是筆者孤陋寡聞,還望指出)。禁書、禁電影等,做這事情的,在中國卻不是法院。而是一些國家管理機構。這種做法跟西方區別大且不說,而且隨意性顯然太強。最近,據(台灣媒體)稱中國又要禁靈異恐怖類的文學和其它藝術作品了。筆者也讀了一些"鬼吹燈"之類的"小說"。確實,這些東西寫得很垃圾,完全是胡編亂造,對中國的文學發展沒有什麼好處。但是,即使要禁這些東西,也得有法律依據啊,按理也該法院作出判決才對。整個程序應該是: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有關管理部門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判決;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國家管理部門可以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議,如果人大通過立法,就有法可依了不是?這樣,至少在國際上也說得通,能夠得到廣泛的理解。如果法院判決有問題,那還有高一級的法院。可是,如果政府部門的禁令錯了,誰來糾正?更何況,不斷地研究並作出規定,這也不能寫,那也不能演,禁到最後,還有什麼可寫的,可演的呢?這不是從另一個方面堵塞了中國文學藝術的發展嗎?

德國的法律判決的不見得就對。小說"摩菲斯特"就很說明問題,禁到後來,它反而成了"大小說"了。這在全世界都是這樣的。但德國人、西方人對法律的尊重是非常深的。這是個值得在國際間深入探討與交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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