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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後首例 譚得志煽惑罪上訴被駁回

2024年3月7日

相隔半世紀,港府再度動用煽動罪控告異議人士,社運人士譚得志成為主權移交後首個因煽動罪而入獄的案例,被判40個月監禁。去年7月他提起上訴,如今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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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 Aktivist Tam Tak-chi
譚得志在2020年的一場集會上被捕圖片來源: Ivan Abreu/SOPA Images/picture alliance

(德國之聲中文網)三名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周四駁回知名民主活動人士譚得志的上訴。2022年4月,他因7項煽動指控被判40個月監禁,其律師稱這是對言論自由不成比例的限制。

51歲的譚得志是民主派政團人民力量前副主席,長年活躍於社會運動和示威,也曾參選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兩年前被判罪後,他表示會提出上訴,因為其判罪影響香港人的言論自由。

當時,控方控罪指他在2020年1月至7月期間,多次在香港各區設置街站和舉辦抗疫講座,叫喊或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解散警隊"等口號,以言語辱罵警察,手持印有批評港區國安法、警察濫捕、限聚令字眼的單張。

在當時的審訊期間,辯方提出《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作為抗辯理由,爭論煽動罪在現今時化下的合憲性;並指譚得志只是作出言語批評,沒有暴力元素。而控方則在庭上表示,不承認中國共產黨為最高領導地位的言論,即否定一國兩制的建制根基,可被視作挑戰憲制秩序,屬於違法。

譚得志去年7月提起上訴。

China - Unterstützer des Aktivisten Tam Tak-chi
圖為此前法院庭審期間,譚得志的支持者在法院外圖片來源: Sam Tsang Photo/picture alliance

法官:過去無罪的言語現在可能有罪

本周,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彭寶琴駁回譚得志的上訴,稱煽動罪是一項成文法罪行,而非普通法系罪行;定罪無須一定要有煽動暴力的意圖。

法官們還寫道:"認為行使集會權應構成減刑因素的意見時忽略了一個事實,即:申請者正是因為煽動他人參加或舉行未經批准的集會而受到刑罰,這是一種非法行為,超出了權利允許的范疇。"

 "言語並非在真空的環境下說出來的,也不能抽象地去理解。必須在當時的社會文化與政治環境下去理解" ,法官們說道。"因此,過去無罪的言語有可能在社會環境的變遷中如今變成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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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因言定罪

煽動罪由港英殖民政府在1938年訂立,上年紀中葉曾用於控告《大公報》導致其短暫停刊,六七暴動時亦有人因派反英傳單而被囚。但是自七十年代起,港英政府再沒有使用煽動罪。直至2020年,港府相隔半世紀後重用煽動罪,至今已有數十人因此被捕或起訴。當中包括區議員、社運人士、新聞工作者、工會。譚得志案是主權移交後,首宗被定罪的案例。

譚得志被判罪時,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向德國之聲表示,譚得志單就煽動文字控罪已獲刑21個月,接近該罪行的最高刑期,反映量刑相當嚴苛。他表示:"從人權角度來說,完全違反了保障言論自由的原意和規範。"他分析判詞,指很多判刑理由都十分主觀,反映煽動罪的定義模糊和寬闊,入罪機會門檻低。"例如譚得志部分言論只是批評香港警隊,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也同樣用以入罪,會令定義愈來愈寬,甚至任何批評政府的言論都可構成危害國安。"

(據路透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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