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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國際法院簡介

Dorothee Schrötler 2008年9月8日

位於荷蘭海牙市的國際法院(亦稱海牙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最高司法機關。二次大戰後,國際法院依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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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法庭開庭圖片來源: AP

自1946年4月18日成立起,國際法院即負責依國際法解決國家之間的法律爭端。但國際法院的前身可追溯到1899年。那年,在俄國沙皇尼古拉斯二世的倡議下和當時年方19的荷蘭女王威廉明娜的邀請下,海牙舉行了首次世界和平會議。該會議做出的戰爭法規定迄今依然有效,該會議也為成立國際仲裁法院奠定了基石。1902年,國際仲裁法院開始工作。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設在紐約以外地區的唯一一個主要機構

仲裁取得的成績促使各國考慮設立一個負責和平解決爭端的常設國際法院,以避免為裁決每項可仲裁的爭端專門設立特設法庭。1920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誕生的國際聯盟的主持下,常設國際法院問世。1922年,該法院開始工作。1946年,常設國際法院被聯合國新成立的國際法院所取代。在聯合國的6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聯合國其它五個主要機構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和秘書處。

國際法院所在地海牙還設有聯合國的其他幾個國際司法機構,即2002年7月投入運行的國際刑事法院(ICC)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ICTY),一般人容易將其混淆。

只有國家才可起訴

國際法院只負責審理聯合國192個成員國以及雖不屬聯合國但卻承認《國際法院規約》的國家之間的爭端。和其他國際司法機構如國際刑事法院不同,國際法院只受理國家提交的案件,被告亦只能是國家。個人或國際組織即不可作原告也不可作被告。

除司法功能外,總部設在海牙和平宮的國際法院也對聯合國各機關和專門機構向其提出的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編制鑑定書。成立60多年以來,國際法院共做出100項判決,編制鑑定書25份,其主題從領土爭端到種族滅絕,可謂多方多面。

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

國際法院的正式語言是法文和英文,由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任期9年,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法官每3年選舉正副法院院長各一名。現任院長為英國籍法官羅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女士,德國籍法官為67歲的布魯諾.西瑪(Bruno Simma)先生,中國籍法官為1926年出生於浙江寧波的史久鏞先生。

國際法院裁決為最終判決

照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的裁決才有效力。國際法院的裁決為最終判決,不得上訴。但該法院沒有執行機構,因此不能強制執行判決,而是依賴當事國的配合。如當事國一方不履行國際法院的判決所規定的義務,當事國的另一方可提請安理會確定應當採取的措施以執行判決。如在當事國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還是到國際法院起訴對方,則國際法院只能做出仲裁裁判,但卻不能生成直接後果。只有當聯合國安理會做出決議時,方可產生直接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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