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可强迫同非婚生孩子见面
2008年4月1日广告
该案的控告方、也是胜诉方是勃兰登堡州一名非婚生儿童的父亲。该州高级法院原先判决这名父亲必须缴纳25000欧元,如果他不访问现年9岁的亲身儿子的话。这名父亲承认同孩子的父子关系,也按时交纳抚养费。但他不愿同这个孩子见面,理由是,这样做的话,现在的婚姻将出现裂痕甚至破裂。
这名父亲的律师说,他同这个孩子间感情上没有不存在任何牵连。控告方称,州高级法院对他处以罚金的判决是侵犯了他的个人权利。这名父亲结婚多年,同现在的妻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他同上述9岁孩子的母亲,曾有过一个10年之久的婚外恋。
目前,这个孩子生活在一个救援儿童机构,他的母亲只隔一段时间来看望他一次。这种情况下,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向父亲起诉,希望他按时探望孩子。在勃兰登堡州高级法院胜诉后,现在的联邦宪法法院将之驳回。
1998年德国修改了探望儿童法。此后,原则上每个儿童都有权要求同他们的生身父母见面。现实中,该法希望以此阻止一方被强行剥夺看望孩子的情况发生。但该法同时也迫使那些不愿担当父母角色的人不情愿地同孩子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