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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可強迫同非婚生孩子見面

綜合通訊社 2008年4月1日

聯邦憲法法院作出判決,血緣父母原則上不可以強行 – 比如以罰款的形式,迫使其同他們的非婚生孩子見面。不過,如果個別情況下可以證實孩子的身心發展,因同親身父母見面得到促進,以上判決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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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孩子身心健康發展圖片來源: AP

該案的控告方、也是勝訴方是布蘭登堡州一名非婚生兒童的父親。該州高級法院原先判決這名父親必須繳納25000歐元,如果他不訪問現年9歲的親身兒子的話。這名父親承認同孩子的父子關係,也按時交納撫養費。但他不願同這個孩子見面,理由是,這樣做的話,現在的婚姻將出現裂痕甚至破裂。

這名父親的律師說,他同這個孩子間感情上沒有不存在任何牽連。控告方稱,州高級法院對他處以罰金的判決是侵犯了他的個人權利。這名父親結婚多年,同現在的妻子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他同上述9歲孩子的母親,曾有過一個10年之久的婚外戀。

目前,這個孩子生活在一個救援兒童機構,他的母親只隔一段時間來看望他一次。這種情況下,母親以孩子的名義向父親起訴,希望他按時探望孩子。在布蘭登堡州高級法院勝訴後,現在的聯邦憲法法院將之駁回。

1998年德國修改了探望兒童法。此後,原則上每個兒童都有權要求同他們的生身父母見面。現實中,該法希望以此阻止一方被強行剝奪看望孩子的情況發生。但該法同時也迫使那些不願擔當父母角色的人不情願地同孩子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