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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融入社會」的外國人將可獲居留許可

2006年11月7日

以容忍居留身份長年居住德國的外國難民享有停留權的這一天不遠了。據德國報紙報導,聯邦內政部長朔伊布勒計劃推出停留權規定,給這些人發放居留許可,前提是他們在事實上已在經濟和社會方面融入了德國社會。但假如這一前提條件不存在,新規定意味著他們將被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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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難民恐怖的外國人管理局的「遣返」章圖片來源: Bilderbox

停留權規定在德國討論已久。看來,聯邦和各聯邦州的內政部長將在本月對此做出決定。德國《世界報》摘選了聯邦內政部長朔伊布勒的一份要點文件。據該文件稱,事實上在經濟和社會方面已融入德國社會的難民可先獲得限期兩年的居留許可。朔伊布勒的一位發言人在被問及時沒有給出細節,但也沒有否認這一報導。

他說:「我們首先只想指出,內政政治家就此進行了建設性會談。我利用其它機會已經提到,我們希望就長年容忍居留者問題上找到一個解決方案,或許在11月16日到17日舉行的聯邦州和聯邦內政部長會議上我們就可找到方案。」

德國共有大約19萬避難申請被拒、長年以容忍居留身份居住德國的難民,出於各種原因他們不能返回本國。他們生活在法律方面的漂浮狀態下,不得不時刻擔心會被遣送回國。

據報紙報導,已在德國生活8年、有長期僱用合同、有經濟能力養家的容忍居留難民可以得到居留許可。此外,至少已在德國生活6年、有上幼兒園或者上學的孩子的人也可享受這一待遇。還有一項要求是「掌握足夠的德語」。據稱還有一系列考慮特殊情況的例外規定。誰如果曾為拿到身份而蓄意欺騙政府機關,將享受不到新規定的待遇。

德國左翼黨的內政發言人耶爾珀克(Ulla Jelpke)女士對事先透露出來的聯邦內政部長這份建議提出了批評。她表示,新規定不配被稱為是對容忍居留者和避難申請者在德停留權的規定,因為只有極少數人有機會進入德國勞動市場。德國基督教委員會主席胡伯(Wolfgang Huber)主教也已要求道,難民停留權不得和不可滿足的條件聯繫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