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于欢二审改判五年 | 德国之声 来自德国 介绍德国 | DW | 23.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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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广角

"辱母杀人案":于欢二审改判五年

周五(6月23日),山东高院二审判决,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前聊城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于欢终身监禁。

 

(德国之声中文网)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称,山东高院认为,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的后果。

山东高院:"辱母”情节纳入量刑考虑,但不意味着防卫不会过当

山东高院认为,此案中的"辱母"情节虽然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于欢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都不会过当。

山东高院也表示,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已过去一段时间,且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排除有报复杜志浩辱母行为的情绪,鉴于这一侮辱情节的恶劣性质,在伦理上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山东高院称,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自责、悔罪表示,也是应该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

山东高院还就"辱母"情节表示:杜志浩进入接待室后,用污秽语言辱骂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往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弹烟头,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双方人员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后又脱下于欢的鞋拿到苏银霞的鼻子处,被苏银霞打掉。山东高院表示,其中脱裤子裸露下体的"辱母"情节虽然性质恶劣,但随即被双方人员共同制止,上述所有不法侵害行为在当晚民警进入接待室前也均已停止。山东高院表示,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中国央视的报道中也播出了民警执法记录仪的部分现场录像。此前5月26日,即于欢案二审开庭前一天,山东省检察院公布,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作出党政纪处分。

多家媒体:改判"符合民众正义观"

《新京报》周五发表评论,题为"尊重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认为于欢"终于得到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平和正义"。文章称,3月报道出现时,许多人无法理解,"以'辱母情节'之卑劣、性质之恶劣,为人子的于欢'义愤拔刀',如何不算防卫"。评论认为:"对于普通大众,可能对审判不那么了解,对法律不那么精通,但他们……对案件结果是否合理、是否公正,也能作出基本的判断。"评论称:"司法裁判不仅要让民众听得懂,更要契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真正说服他们。于欢案的改判,应当成为司法民主化的又一个契机。"

《人民日报》微信公号发表评论,认为于欢案改判"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评论认为,法院的判决书"如同一篇公正客观的报道";"舆论有力地推动了于欢案的二审改判"; "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

中国青年网发微博称:"为法治中国的民主进程点赞,为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判决点赞! "

社交网络:舆论裹挟司法?

微博上对于欢案的改判也有不少评论,周五当天,山东高院相关消息就有3万多条评论。许多评论与上述媒体观点类似,不过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

网友"嘉善老顾"写道:"身边的朋友都在议论于欢案二审宣判,我的观点是:尊重司法判决。引发公众关注的案子,得以重审和改判,反映了国家司法的进步;但是,一条人命只判杀人者五年徒刑,个人感觉太轻了,这改判是否受到网络舆论影响,不敢妄评。" ​

网友"鸢尾半夏 "则认为:"民意、舆论能够影响甚至裹挟司法改判,唯一的前提就是司法本身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不公。与其说这是民意的胜利,不如说是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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