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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zip der Staatsferne: Hörfunk und Fernsehen in öffentlicher Hand

Ulrike Kaiser2008年9月10日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媒体和读者针对德国的新闻自由这个话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德国之声希望通过一个系列节目,向大家阐述一下关于德国的媒体自由原则,公法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还有德国对媒体的监督等情况。今天播出第二辑:独立于国家—公法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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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是锁不住的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dpa

在联邦德国成立初始,人们决定以特别的方式建立新的广播电视系统。广电系统必须独立于国家,并且不受商业因素的影响。它应该属于全体公民,并且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任何政党、政府和企业都不能对其节目施加影响。二战结束之后,以美英法为首的西方协约国对德国建立民主的广播电视体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一个公法广电系统就此问世。

那么这样的一个公法广电系统有什么特别之处呢?和私营电台和电视台不同,它不具有盈利性质;而它和国家电台和电视台又不同,因为它也不为政府的政治利益服务。公法广播电视媒体必须具有尽可能大的独立性。在德国的联邦制度下,各州拥有相对独立的广播电视系统,公法广播电视媒体的财政来源是向听众和观众收取的节目制作费用,对公法媒体的监督由多个不同机构而不是一个机构进行,此外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广播电视媒体在制作节目时具有自主权,正是由于这些机制的存在,才使得公法广播电视台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

与这种自主制作节目的权利相并行,公法广播电视台还必须承担传递信息、普及教育、娱乐大众的义务。这种义务也要求节目制作者必须保证各种不同意见都能够得以表达,决不允许单方面地支持某一些政治立场或是某一种世界观。在此基础上,公法广播电视台的台长作为整个节目的总负责人,也具有相应的独立性。

公法广播电视台接受广播电视委员会的监督,该委员会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来自议会、宗教机构、工会和企业主联合会等。此外还有福利机构、青少年联合会等。这些都是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团体。原则上讲,任何一个团体都不应该在这个监督委员会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实际情况的发展却与这种理想状态发生了偏离。

最初,一些政界人士常常为一些批评性的报道非常恼火,这种公法广播电视体系就成了他们的眼中钉。早在阿登纳领导的德国战后第一届联邦政府时期,就曾经有过要对这种公法媒体进行控制的想法。当时政府计划颁布一个联邦广播电视法,并且设立一个由国家控制的电视台。这两个旨在瓦解各州广播电视自主权的计划,都没有得到联邦宪法法院的批准。

不过,政治家和各个党派迅速发现了公法广播电视体系的薄弱环节,并且把这个弱点加以利用。他们把保证公法广播电视台独立性的监督委员会变成了政党对媒体施加影响的工具,并且甚至通过这个委员会间接操纵这些广播电视台的人事安排。最起码在这些电台或是电视台的领导层人选上,常常都是由相应的执政党决定的。除此之外,广播和电视的制作费用的数额高低也是由政界人士组成的一个专家委员会协商决定的。这两个现实情况都和公法电台和电视台的独立性原则背道而驰。

不过,这种现实也是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每个体系都是需要改进的。而德国的新闻和言论自由,则保障了人们可以自由、全面、批评性地讨论这个体系当中有哪些薄弱环节,这些弱点会对民主造成哪些危害。不管怎样,德国的公法广播电视系统已经成功地坚持了自己的立场,抵御了许多来自政界的攻击。由于节目制作精良,德国的公法媒体在全世界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成为很多其他媒体效仿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