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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在江苏并不等于“非法”

2003年7月14日

南德意志报报道说,尽管今天的中国未婚同居比比皆是,但在法律上“未婚同居”四个字之前总是加上“非法”二字。六月底,江苏省人大接受省政府的建议,一致并毫无保留地废除了“严禁未婚同居”的法令。南德意志报的文章为此用了一个风趣的标题:“党正在逐步撤离卧室”,文章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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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戒指、鲜花-中国有不少年轻男女并未经过这一切就走到了一起图像来源: BilderBox

“江苏现在废除的禁令是十年前制定的,当时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卖淫嫖娼。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在归纳政界的新意识时说,‘我们不能说,一对男女同居就必然卖淫和吸毒。’他把老规定称作是‘荒谬的’规定。他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与谁同居,如何居住,这是公民个人的决定。只要不犯罪,政府就不应干预。’另外,这样做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开放的需要。然而,这样开明的想法在大多数政府部门难以获得认同:在中国,没有结婚证书,一对男女不能同住一个旅馆房间,甚至首都仍然在执行禁止同居的老法令。不过,北京也传出了这样或那样使人鼓舞的信号,立法部门将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