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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中政府法治对话

2002年10月10日

早在清朝末年,中国在起草民法典的时候就参照了德国的民法。可是,德中法治国家对话从一开始就伴随着批评的声音。很多人在对话持续两年之后并未看到具体的成果,最尖刻的批评是:法治对话无异于德国政府对华政策的一块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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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施罗德访问中国时,向朱熔基提出进行法治国家对话的建议图像来源: AP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既要立足本国的国情,发扬自己的传统,又要广泛吸纳借鉴包括德国在内的世界各个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我高兴地看到,经过中德双方的共同努力,两国在司法和法律领域的交流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和坚实的基础。”--中国司法部长张福森语

德中法治国家对话

中国司法部长张福森在今年春天访问德国期间谈到德中法治国家对话时讲了上述这番话。1999年11月,德国总理施罗德访问中国时,向中国总理朱熔基提出进行法治国家对话的建议。

半年后,德中法治国家对话正式开始。德国前司法部长多伊布勒-格梅林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谈到这项对话的目的说:“目的有两个。第一,我们彼此交流经验和问题,寻找共同的适用于两国国情的解决途径。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我们可以为中国提供很多有益的经验。第二个目的是我们就加强法律与法治国家的共同基础进行交流,这对建立全球法律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两年来,在法治国家对话的范畴内,两国司法部长每年会晤一到两次。两国司法专家和律师就专门的题目交换意见,将具体的专业问题与法治国家对话的原则性问题联系起来是德中法治国家对话的一大特点。今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第3届德中法治国家研讨会便是以如何确定贷款信誉、改善对企业和公民的法律保障为主题。

以司法部长身份第4次访问北京的多伊布勒-格梅林女士介绍说:“我们将法治国家、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这些原则性问题与具体的问题联系起来。我举个例子来说:中国对经济问题的态度很实用。比如,如果很多中国人想自己开业,中国官方也想对此支持的话,银行的贷款就必不可少。在考虑是否发放贷款的时候,不光要看某某人的商业策划是否对路,还要看他的经济实力,看他过去有没有债务,或是他是否曾经是个骗子。个人权利、数据保护在这里扮演重要的角色,还有给予公民销毁那些可能危及他们自身的数据的可能性。其前提是单个人可以对国家提出起诉。”

德中法治国家对话从一开始就伴随着批评的声音。比如,对话迄今没有改变中国人对行政拘留和死刑的看法。很多人在对话持续两年之后并未看到具体的成果,担心对话最终流于形式。最尖刻的批评是:法治对话无异于德国政府对华政策的一块遮羞布。这样,施罗德在访问中国时不必再向中国领导人递交在押政治犯名单,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只需挂出法治国家对话的招牌。多伊布勒-格梅林女士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这类的批评在法治国家对话开始之前就已存在,而且还会贯穿对话的全过程。只要批评的一方不认为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发号施令,或是强加于人,那么我认为这就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中国确实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进步。这两点都很重要。”

结合德国经验,起草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中国在司法方面借鉴德国的经验,并非初始于法治国家对话。早在清朝末年,中国在起草民法典的时候就参照了德国的民法。100多年后,经济崛起的中国努力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更必须接受国际经济行为的通行规则。一部健全的民法是开展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中国打算在今年年内即制定出一部新的民法典草案,参照的样板又是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说:

“我觉得德国的民法典,德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家庭方面的研究,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一些研究,就是说民商法律方面的研究吧,是很有成就的。而且他们的历史也比较悠久,100多年前,他们就已经有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民法典,而且经过了140多次修改、补充。所以德国的民法典对我们来说肯定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今年春天,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在北京举办了德中民法研讨会。与会中国法学专家也强调中国的民法典必须具有中国特色。何谓中国特色呢?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王胜明解释说:“处在21世纪之初来起草中国民法典,我们当然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起草。中国现在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民法是应该反映经济状况的,因此我们中国的民法当然要坚持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象国有财产问题、象集体财产问题以及象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发展了20多年的土地承包问题等等这样一些在别的国家不突出、但是在中国非常突出的问题肯定会在中国的民法当中体现。”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和国际顾问委员会

谈德中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就不能不提及德国技术合作公司。这一机构创建于1975年,其主要委托人是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该公司本着公益性原则,赢利完全用于发展合作项目。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与中国的合作开始于80年代初,业务领域可归纳为4个方面:经济和体制改革、自然资源保护和扶贫、环境保护和能源管理以及职业教育和促进就业。其中经济和体制改革的内容便包括在经济法、劳动法、行政管理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对中国有关机构提供咨询。格布哈特自1997年以来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驻京办事处负责对中国经济法咨询的工作。他的中方伙伴主要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格布哈德对我们介绍这种咨询工作的运作方式:

“我们举一个法律草案的例子,比如破产法草案。我们从中方得到这些草案,对此进行鉴定,之后将我们的意见告知中方。我们在对草案进行鉴定的时候,不只是从德国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听取来自其他国家专家的意见,尽可能是与德国一样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比如有时候我们请来一位法国教授,或是意大利教授。不过一般情况下,也总有一位有盎格鲁萨克逊背景的专家参与讨论。我们坐在一起,从各自国家的视角提出建议,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写一份咨询提要。”

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无论是跨国的大型康采恩,还是着眼国际发展的中型企业,中国在其未来策略中都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而中国则需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框架条件,其中的两大支柱是正常运转的法律体系和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运作又离不开相应的经济法规。中国最近几年推出的经济法律中,哪些带有明显的德国手笔呢?格布哈德说:“有3项法律已经生效,招聘法、有价证券法和托拉斯法,这些法律都是在我们参与咨询之后制定的。还有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在我们提出意见之后也有很大的改进,包括破产法、投资基金法、外汇控制法、资助中小型企业法以及财政预算法、遗产税法和最新的物权法草案。”

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件很神圣的工作。一项新法出台,13亿人都必须遵循。但立法只是第一步,甚至可以说是最简单的一步。第二步是执法人必须了解如何运用这项法律。与立法程序相比,这第二步更为耗时费力。中国目前大约有20万名司法人员,其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大学毕业。其余大多是退伍军人和共产党干部。他们在穿上法官的蓝色制服前只参加了相应的培训班。其后果十分严重:在法庭上,被告和辩护律师经常受到粗暴对待,错判和误判时有发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萧扬今年7月宣布,将对中国司法机构进行全面的改革。没有大学毕业证书的法官必须补修专业课,否则就要改行。受德国发展合作部委托的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多年来已经为培训中国的法官和律师做出重要贡献,德国的法律专家通过假设法庭带领中国学员做模拟训练,还通过实践模拟如何签订合同。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法官和律师通过培训了解到,当法律出现矛盾和漏洞时如何做出判决,这样有助于增强新法律的透明度和可信性。

不过,司法改革过程中最艰难的是第三阶段。格布哈德说:“第三阶段是在全体人民当中树立法制观念。这并不意味着最终结果象在德国一样,大家为每一件鸡毛蒜皮的事情上法庭,而是尽可能在法庭外达成一致,依据是各自的法律见解。比如说,你的法律见解是这样的,而我的看法是那样的,我们心平气和地达成妥协。而不是谁有权势,谁就有理。目前中国的纠纷通常是以关系的原则来解决。”

中国近年来已经成为德国发展援助工作的第一伙伴国。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合作始于1981年,从技术合作、职业培训、扶贫项目一直发展到对中国高层决策机构的咨询。1991年,中国政府成立了一个国际顾问委员会,由知名的国际和中国国内的专家组成。其任务是在环境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方面为中国的国务院提供咨询。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从资金和人员上帮助这个环境顾问委员会。该部东亚局负责人希德勒尔认为中国在10多年前就成立这样一个委员会是非常明智的。

“委员会过去是50位专家,今后将减少到40人。这些专家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这些建议是在会议之前由各工作小组谈论拟定的。除了这个国际专家委员会之外,德中两国之间还开展了一系列环保项目。从这些项目中得到的所有结果、认识和经验当然也收集起来,提供给环境顾问委员会,供专家们参考。”

德国对中国的发展援助可以说上下并行。德国专家在河南、山东省内特别干旱的地区施行扶贫项目,使那里的农民生平第一次用上了自来水。德国的发展援助人员还深入西双版纳的热带雨林,为当地少数民族寻找谋生之路,共同维护那里丰富的生物资源。这些具体的工作效果显著,不过德国发展援助政策同样重视的是对决策层面的咨询。经济合作与发展部东亚局的负责人希德勒尔认为,在发展援助领域,中国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伙伴国,中国最高层的改革意愿也是德国在中国发展援助工作格外见效的重要原因。希德勒尔举了一个例子,那就是2000年12月召开的大型德中环境会议。

“那次会议规模很大,德中双方政治界和经济界的决策人都参加了。会议讨论了重要的题目,决定了一些后续性的活动。会议还涉及某些创新,比如光靠国家制定环保措施还远远不够,全体国民和经济界也应做出贡献。可以考虑利用一些市场经济的机制,比如提高水价和电价,来更合理的利用能源,推动经济发展。我们从这次会议看到,中国的最高政治层面已经关注到了这方面的问题。”

在专利制度方面的合作

1979年,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初即提出建立专利制度的设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助下,中国派专家小组到几个国家分头考察。当时,中国与德国之间在经济方面的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大环境,德国政府对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设想也非常关注,支持设在慕尼黑的德国专利局与中方建立合作关系。80年成立的中国专利局可以说是中德合作的结晶。德方对中国专利局从人员到物力上的大力协助一直延续了10多年。98年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该局国际合作司司长乔德熙回顾与德国的密切协作侃侃而谈。他说,“当时的合作包括双方互派专家,包括共同举办一些在专利领域的活动,重点在于培训和提高中国在专利领域的人才。如果从1980年算起的话,国家专利局、专利的代理机构、中国的法院以及其他的部门陆续派出一些专业人员到德国访问,了解德国方面的经验。在同时期,也有300多位德国的专家访问了中国,他们在中国专利制度筹建过程当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指导。从1984年到1994年,德国专利局还派遣了长期专家,开始是两名,1989年以后就有一名,一直在国家专利局工作。此外呢,德国政府还向我们提供了一些设备,一台大型计算机设备,一套印刷厂设备,还有一套为1989年我们当时新建成的专利局业务大楼所配备的电话设备。”

94年,德中政府间专利领域的合作协议正式到期,但两国专利局仍然保持定期接触。乔德熙认为,中国建立专利制度,一方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中国吸引外资、扩大和发展与外国交往、特别是引进先进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从德国这方面来说呢?

“德国政府帮助支持中国建立专利制度,一方面是对中国政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国专利制度的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和发展德国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扩大和发展中德之间在经济贸易方面分友好合作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这段话其实适用于德中两国政府和民间的所有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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