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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肯定“非婚生育”合法地位

2002年11月11日

中国吉林省通过一项立法,将独身女子“非婚生育”合法化,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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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中国女性的独立意识正在挑战传统

从2002年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中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法新社报道说,吉林省首次通过立法尊重个人生育权,开风气之先,各地必将“从善如流”。在此之前,“非婚生育”为中国的法律所禁止,未婚妇女生育孩子将被罚款,并不能正常上户口。这一新的立法是对中国改革开放20年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的一种积极适应。

法新社介绍说,中国的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对婚姻问题有着不同于传统的态度,她们当中有些人没能找到合适的男性结婚对象,因为中国社会中,很多男人不能跟上时代的变化,不乐于接受比他们强的女人作为婚姻伴侣。但是,很多这样的妇女和大龄独身女青年虽然不想结婚,却很想要孩子,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

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吉林省率先利用了这一立法上的自由度,于9月27日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林省一位负责立法的官员说:“这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如果有人决定终身不结婚,按照过去的法律,她们就被剥夺了生育权。这是不公平的,法律应该尊重社会现实的发展,应该负责任和公正。”

北京的一位妇女与家庭问题专家陈欣欣(音)对法新社记者说:“政府对妇女权益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如果一位妇女找不到满意的婚姻伴侣,她不应该就因此失去了要孩子的权利。你不能强迫一个人去结婚吧。”

陈欣欣说,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她们大都生活在城市-希望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孩子,甚至希望获得运动员或者高智商的人的精子。“这些妇女是思想开放的典型,经济上也独立,而且个性坚强,能顶住来自父母方面的压力,并不怕社会上对没有丈夫的母亲的偏见。常常是,这些妇女在事业上很成功,她们找不到与她同样成功或比她更成功的男性作为丈夫,她们自己也不想将就。”

吉林省的这一立法在中国引起了一系列争议,有文章说这一立法虽然照顾到了妇女的生育权,却忽视了孩子要有双亲的权利。例如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提醒说,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