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财产新规定难以消除"干部腐败"痼疾 | 德国之声 来自德国 介绍德国 | DW | 13.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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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申报财产新规定难以消除"干部腐败"痼疾

同之前的版本相比,中国官方此次公布的"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中,虽然对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求报告其财产以及个人事项的条例包含的内容增多,但它的功能仍然受到专家的质疑,其中最突出的原因是申报结果不公开。

2007年9月中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2007年9月中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日前,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颁发了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它是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比较全方位地规定了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财产和个人事项进行汇报的制度。过去,在新疆阿尔泰地区、湖南浏阳地区以及上海浦东地区等都出台过领导干部必须对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房产进行汇报的规定,但这次的规定则将官员和其配偶以及子女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都包括在内,而且是向全国推广和普及这一制度。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认为,该规定"是中国'阳光法案'的前奏"。他说,虽然,这次颁布的还不是一个法律,只是一个条例,本身还不能称其为是阳光法案,但它是中国出台阳光法律的前奏。

中国大陆从1995年开始要求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收入,2001年又要求省部级以上的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近一些年,又零零星星出台了一些要求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 但这一次涉及面最广、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最全,而且是要求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胡星斗说,"这是值得称赞的"。

只是纪委内部掌握,而不是向群众公开

新出台的条例所涉及的官员申报财产以及个人事项,是按照官员级别进行,负责受理的机构是各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因此,监管还是在共产党内进行。条例要求"对报告材料,设专人妥善保管"。换言之,申报报告是不公开的,是对公众社会保密的,也就是不接受民众的监督。这也是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在新条例中感到的最严重的不足之处:

"本次条例并不要求财产报告制度向全社会公开,虽然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的条款,但它仍然只是向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说向内部报告个人财产和事项,因此,它不是真正的'阳光法案'。如果是真正的"阳光法案",那便是向全国人民或者某个地区的人民公开财产和个人事项。目前的条例并不要求对外公开。"

这样的做法,老百姓怎么能够参与监督,以确保号称"为人民服务"的中共干部,事实上不在干着与此相反的勾当?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负责南亚和东亚地区的高级主任廖燃说:"那么,外界就不可能知道,这个市的市长、市委组织部长、财政局长,他们中会有人有好几处房产,公众没法做任何监督。"他说,"我们当然要保护个人隐私,你不可能知道你的老板收入多少,但只要一旦有事,你是有途径去调查的,途经就摆在那里,你只是不去利用而已,要用,是可以的。在中国,则是完全没有这样的途径。"

缺乏对报告的核查制度

条例没有规定在个人财产和个人事项报告后的核实制度、稽查制度以及监督制度。也就是说,该干部报告财产以及个人事项是否准确、是否属实,都缺乏后续的核实。廖燃对新条例核查制度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每年都要例行公事,大家都要报告。要求你'据实申报',但如果你不据实呢?其实他也不管。除非等到出事的时候,比如被人举报了,他便会来查你。"

这也是廖燃认为这回新条例中最没有新意的地方。新条例虽然规定了一些处罚手段,但它们如果流于形式,也不会让人感到意外。因为,各级组织部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没有权利对官员的财产进行核实。如果要核实,那么需要查找官员的银行账户,纪委没有这个权利,只有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才可以行使这个权利。胡星斗教授总结道:"如果不能核实,那么就只是官员个人进行汇报一下,至于汇报的准确不准确,都无所谓的话,那么,这回宣布的财产申报制度又可能流于形式,就像95年要求处级以上干部报告家庭财产、2001年要求省部级以上干部报告家庭财产一样。"

作者:李鱼

责编: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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