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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联合国宪章对武力干涉是如何规定的

2003年2月6日

基本上说来,伊拉克问题的发展趋势是不合乎逻辑的。根据联合国宪章,如今安理会讨论的不是有关战争的事宜,而恰恰是如何阻止战争的发生。那么,针对武力干涉这一问题,联合国宪章都做出了哪些规定呢?以下是德国之声记者发自纽约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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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旗在铁丝网后面飘扬图像来源: AP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责任是保障世界和平以及国际安全,绝不能使其受到危害。

联合国宪章对预防性的外交手段、在敌对双方剑拔弩张的时刻创造和平环境,以及保障和平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只在极少的情况下,这些方法才会显得无能为力。

迄今为止,安理会只遇到过三次破坏世界和平的情况,并且为了恢复和平,不得不下令采取军事手段。三次武力干涉分别发生在朝鲜入侵韩国,马尔维纳斯即福克兰群岛冲突以及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时候。

后来又出现了新的、和平受到威胁的情况,除国际恐怖主义外,还有发生在南斯拉夫、东帝汶以及非洲广大地区的侵犯人权的事件。不过,甚至在科索沃问题上,联合国都没有授权发动战争。

即使在允许动用武力的联合国宪章第7章中,采取和平的制裁措施仍然居于首要地位。可以采取的军事手段包括封锁、以及动用联合国成员国的陆海空军事力量等。而本章节的最后一个条款则说明,当某一联合国成员国遭到武装侵略时,宪章将不会妨碍其自然采取个人的或集体的防卫措施。

不过,也只有是在这个时候。至于“防御性军事打击”这样的说法,不仅在联合国宪章,而且在联合国其它的规定当中,根本找不到一个相关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