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中国劣质商品买单? | 在线报导 | DW | 31.0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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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中国劣质商品买单?

德国媒体近来多见关于中国产品安全与质量负面报道,最近联邦法院的一个判决又为有关“中国制造”的吵闹添加佐料。一名德国人使用中国制造的工具时割破了手,谁该赔偿他的损失?

商品有问题,厂家负责还是销售商负责?

商品有问题,厂家负责还是销售商负责?

其实这桩案子发生在五年前,当时Made in China还没有像今天这样全线受到质疑。但是近来美国和欧洲媒体热炒中国产品质量问题,这一案子突然有了现实意义。德国著名的“商报”就在报道这一法庭判决时以“中国货进口商日子不好过”为标题,在进入正题前先将近来发生的中国问题商品事件数落一遍。本来这样一个极为普通的民法纠纷是难入媒体的法眼的,但是由于它赶上了“时髦”,一时间不少媒体在报道它时竟说这是个“轰动性”的判决。

事情本身一点都不复杂。一位德国人在波恩的一个超市里购买了一个裱贴墙纸用的涂浆糊机,他在用毕清洗机器时被浆糊槽中裸露出来的刀锋割破了手腕,由于有神经被割断,伤口愈合后手腕仍有麻木的感觉。这位消费者对从中国进口这一机器的进口批发商提出了索赔起诉,波恩的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都判决批发商负有责任,应该给予“痛苦费”赔偿。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周二(8月28日)的终审判决认为前两级法院的判决都是基本上正确,进口批发商应该赔偿4000欧元的“痛苦费”。

联邦法院的判决书中说,涂浆糊机的设计结构使得使用者在清洁它时必须要把手伸进浆糊槽才行,而不是像说明书上所说的只需要用清水冲洗就行了。联邦法院的判决维持了波恩的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的4000欧元“痛苦费”判决,只是在判决时纠正了地区法院依据“产品责任法”判决的错误,而是指出这一案例适用的是“仪器安全法”。“产品责任法”直接规范的是消费者与生产厂家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仪器安全法”则是要求生产厂商和销售商必须满足特定的产品安全规范。

具体到这一案例,法院判决时主要看从中国进口仪器的这家批发商是否有因过失行为而负担赔偿的责任。联邦法院认为,该批发商在将一万件涂浆糊机引入德国市场前,有义务通过抽样检查来鉴定产品是否满足一般的技术安全标准,而这批涂浆糊机事实表明不能满足哪怕是最简单的安全要求,导致了使用者在规范性操作中被伤害。虽然联邦法院和地区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律不一样,但是判决的结果却是一样的。

进口商该负多少责任?

不过,联邦法院也指出,在安全检查方面,不能对厂家和进口商提出一刀切的同等要求,而只能是要求每一个“对产品负有责任者按照本行业的职业标准”来行事。联邦法院说,本案中的进口批发商进口的是大批量工作仪器,他有责任进行抽样检查,看看产品是否有合格,特别是从欧盟以外的地区进口,就更应该负担特殊的责任。

一个更早的判例则把进口商对商品质量的责任界定得更小。在策勒(Celle)高等地方法院2000年的一个判例中,一家德国传送带设备制造商通过一个中间商购买了一批中国制造的轴承安装在自己生产的传送带上,半年后轴承损害,导致整个传送线瘫痪,为此制造商要求中间商赔偿损失。

策勒高等地方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理由是一般来说进口商无须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错误负责,而且只有在已经知道有损害先例或者按照具体情况可以推导出显然有义务的情况下,进口商才必须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查。而在这一案例中,法官看不出进口商有抽样检查的必要。法官也拒绝从低工资国家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可能会较低这一事实推导出进口商必须检验的义务。另外,法官还指出,鉴于亚洲国家的经济增长的规模越来越大,很难具体判断哪个国家的哪种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德国的质量要求,购买来自国外的低价产品的厂商自己应该清楚,不能指望这些产品在质量和德国产品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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