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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死刑讨论:该不该死和该怎么死?

2008年1月7日

美国最高法院讨论为死刑犯注射毒剂是否会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因而违法美国宪法的问题。美国人如何看待死刑问题,又如何看待死刑的执行方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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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一个死刑注射台图像来源: AP

拉尔夫-巴泽和托马斯-波凌由于谋杀而被判处死刑。尽管他们使用了一切法律手段,但都未能改变肯塔基州法院要对他们执行死刑的决定。就在马上要执行死刑的时刻,美国最高法院开始讨论是否要禁止对死刑犯使用毒药注射剂的议题。因为这种方法有可能给犯人造成痛苦。

据称,注射这种混合毒剂可以让死囚在15分钟内无痛苦死亡。首先给死囚注射麻药,然后注射使肌肉麻痹的巴夫龙,最后是使心脏停止跳动的氯化钾。这是麻醉药物学家斯丹雷-多伊奇31年前推荐的一种死刑方法。与电椅和毒气室相比,这方法被认为“非常人道”。

但由于医护人员有治病救人的誓言而不能亲自为死囚注射这些毒剂,所以这样的死刑就由那接受过培训的狱警执行。华盛顿死刑信息中心专家迪特指出这样做的后果:“执行死刑的狱警往往并不真正了解毒药的性能。法庭常常惊讶地听到,有些人甚至连基本常识都不具备,比如他们不能肯定死囚确实被麻醉了,也不知道如果他们突然清醒过来该怎么办,或者毒药的剂量与死囚体重的关系等等。他们常常一无所知。”

而上述两名死刑犯人正因此获益。尽管在肯塔基州还允许执行死刑,但宪法附加条款第八条禁止采用使死囚有痛苦的死亡方法。如果麻醉药力已经过去,死囚就会感到疼痛。但由于他的肌肉处于麻痹状态,因而不能将疼痛表现出来。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2006年12月,在佛罗里达州的一次死刑执行中,由于狱警没有找对死囚的静脉,使死囚在经历了34分钟痛苦的挣扎之后才死去。如果注射毒剂会引起不必要的痛苦的话,这种方法就违法宪法。否则最高法院必须做出选择其它毒剂的判决。

普通美国人对此的看法大相径庭。在一次媒体街头采访中,有人认为尽管“科学家和医生可以对人道死刑做出定义。但对我来说这仍然还有道德问题,即不管死亡是否痛苦,法律是否有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吗?”也有人持这样的观点:“这种方法不会有丝毫痛苦的,但罪犯给别人造成了痛苦,而他们却毫无痛苦的死去。不吃苦头是不会长记性的。要以眼还眼。”还有人干脆说,“应该把那些奸污儿童的罪犯吊起来慢慢折磨死。”有人反对任何形式的死刑:“我反对死刑,这不人道。我们应该倾听世界上其他人的声音,废除死刑。”

只要最高法院还在讨论这这一议题,这两名谋杀犯的死刑就会延期。但最高法院讨论的并非是否要废除死刑的问题。去年12月份,新泽西成为美国第14个废除死刑的联邦州。州长科尔采恩认为,美国人更为关心的是废除死刑,而不是如何执行死刑的问题:“政府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死刑犯中没有冤枉的。人们会问,是不是将100名死刑犯改判终身监禁要比将他们全部处死更人道一些?并且里面很可能有错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