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纳粹照片是言论自由?欧洲人权法院说不 | 德国新闻 | DW | 05.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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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闻

网传纳粹照片是言论自由?欧洲人权法院说不

一德国人不服因在网络上传纳粹元凶之一的海因里希·希姆莱照片而被判刑,上诉欧洲人权法院。该法院裁定,德国司法当局并未因这一判决而侵犯了对德国历史的自由表达权。

(德国之声中文网)欧洲人权法院周四(4月5日)驳回一德国公民的上诉。他因把身穿带纳粹标志的党卫军制服的纳粹战犯海因里希·希姆莱(Heinrich Himmler)的照片放在网上,被德国法院判刑。

设址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地方当局提供了重要的和有效的理由,干预尼克斯(Nix)先生的自由表达权,并且,未在涉及此事件的作为中逾越其权限"。法院说,德国当局没有违反有关本国历史的自由表达权。

法院指出,这位54岁上诉人理应知道,德国司法视使用纳粹标志为非法,因为,德国司法此前已对印制戴纳粹标志腕表和将默克尔总理配上希特勒式胡须的画像的行为作出过判决。

不过,人权法院指出,尼克斯"无意传播纳粹意识形态,并可能以为,他是在参与具有公共利益的一场讨论。"

"吸引眼球工具"

2015年,慕尼黑一法院因使用"违宪组织象征"对尼克斯作了宣判,裁定他未有效保持与纳粹意识形态的距离,并将这一照片作为"吸引眼球的工具",判处他5个月缓刑监禁。

尼克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辩称,他上传此图意在抨击德国学校和职业介绍机构中对有移民背景孩子的歧视现象。不过,他的上诉被驳回。

在德国宪法法院拒绝审理该案后,他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10款,将案子告上欧洲人权法院。该款规定,公民享有自由表达权。

在德国,纳粹标志被视为非法;德国司法追究"违宪组织象征"。不存在有关刑事犯罪象征物的完整名单,司法机构也不提供任何名字。不过,根据法律,相关标志可以出于教育目的被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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