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布国安法细则 扩大港警执法权力
2020年7月7日(德国之声中文网) 香港政府周一 (7月6日) 晚间公布了《港区国安法》第43条的施行细则,将于周二 (7月7日) 生效。细则内容包含警方在侦办国安案件时,在紧急的情况下不需要取得手令便可搜查,政府也能冻结或没收国安法嫌犯的财产。
根据细则,警务处处长也能在保安局的批准下,授权警方要求发布者及网路服务商移除被视为可能构成国安罪行的网路讯息。如果网路讯息散布者不遵从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国安的讯息的话,可能在被定罪后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网路服务商若不移除或限制其他人接触相关讯息,则会在被判刑后,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此外,警方也能申请手令,要求正因违反国安法接受调查的人交出旅游证件,并限制他们出境。细则指出,这些做法是为了避免涉案人潜逃至海外。但交出旅游证件者,仍能向警务处处长获裁判官申请发还证件,并在经批准后离开香港。
如有需要,警务处处长也能在保安局长批准后,透过书面通知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丶按照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出与香港相关的活动资讯,其中包含个人资料丶资产丶资金来源与开支。不愿配合者将被定罪并被罚款港币10万元并监禁6个月。
而为了协助侦办危害国安的案件,香港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间内回答问题或提供相关资料或物料。这7项细则是由林郑月娥在首次召开的国安委员会会议上,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3条所制订的细则,中联办主任骆惠宁也以香港国安顾问的身份列席参与会议。
港府的发言人称,实施细则详细列出执行各项程序的要求丶所符合的状况与审批的条件,而细则的目的要确保相关人员在根据国安法43条执法时,能达到防范丶制止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活动。同时符合国安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依法保护各种权利的要求。
港府预计周二出席立法会的保安事务委员会丶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丶政制事务委员会的联合会议,并向立法会议员讲述细则的内容。
杨威廉/邹宗翰 (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