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参与强拆或引发"大规模对抗" | 德国之声 来自德国 介绍德国 | DW | 03.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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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法院不参与强拆或引发"大规模对抗"

针对近日人民法院不再参与违法建筑非诉强拆的最新规定,重庆知名拆迁案维权律师郑建伟警告说,新规定的出台不仅会引发政府部门新一轮的拆迁运动,还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

ca. 80 Demonstranten aus Changsha, Provinz Hunan, protestieren gegen ilegale Zwangsumsiedlungen. Foto: Su Yutong, am 27.09.2010 vor dem Büro für Justiz und Rechtswesen des Staatsrates in Peking, China

(德国之声中文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4月3日起开始生效。中国媒体解读称,新规定的施行旨在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行政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新规定开始施行后,原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废除。多次处理拆迁案件的中国知名维权律师郑建伟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介绍说,原来的条例规定两种形式的拆迁。一种是:行政机机关做出裁决后,即可拆除违法建筑,另一种是:通过法律判决后,再由人民法院执行。郑建伟认为,新规定想要表达的核心是:"非诉行政执行这一环节如果法院不介入,那么对'违法建筑'这一部分来说,就是由政府出面解决和法院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和法院有关系的只是对'合法建筑'的拆迁。"

争议:"违法建筑"的界定

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首先要认定什么是"违法建筑",此外,由谁来认定?郑建伟律师指出,在中国各省市,尤其是偏远地区,人们仍对上述问题持错误观点,很多人认为,综合执法局和地方城管有认定权。而根据目前的城乡规划法规定,认定者应是各地方规划部门,也就是规划局。其次,在如何认定"违法建筑"的问题上也存在争议,比如规划局还未成立之前修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在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和之后这个阶段违章建筑又是如何认定的?

郑建伟认为,只有在以上几个问题得到明确的回答之后,才能涉及违章建筑是否应该被拆除和由谁来执行。在接受采访时,这位重庆律师多次提到中国的法律必须要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而中国目前的现状是,"国家的法律颁布了,也没有任何执行力度",即便执行起来也存在很多"亟待改动"和"补充"的法律细则。

ca. 80 Demonstranten aus Changsha, Provinz Hunan, protestieren gegen ilegale Zwangsumsiedlungen. Foto: Su Yutong, am 27.09.2010 vor dem Büro für Justiz und Rechtswesen des Staatsrates in Peking, China

资料图片:长沙抗议强拆

各地对"拆违"跃跃欲试

同时,他也警告说,目前,江苏部分城市和北京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对大规模"拆违"表现的跃跃欲试。新规定的出台会引发新一轮拆迁,而且行政部门和"违章人"之间的对抗会非常激烈。从最早的城市规划法到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已有至少20年时间。在这期间修建的房屋是否都要确定为违章建筑?如果的确如此,那么就会兴起一轮对社会上已修建房屋的"重新确认",结果就会导致极大的社会动荡,而大规模拆迁也是不可避免的。

郑建伟指出:"新条例生效后,法院肯定会说,违法建筑不归我管了,我只管合法产权,而且要在经过法律诉讼后法院才受理。"

是袒护政府还是保护百姓利益?

新规定一出台也引发中国网民的讨论。名为"百尺竿头"的网民表示:"官商勾结把老百姓的合法建筑强拆的法院管吗?要是不管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改名了,就叫政府法院吧。"

网民"朝鲜全面开战"发表评论说:"这个国家的决策层也不想想,没有老百姓的支持这个国家这还叫国家吗!还在一意孤行!还在践踏公民的权益,老百姓的家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你说拆就拆还有天理吗,还有人权吗,拆了你给再优越的补偿也没法抚平我们的痛,更何况你们官商勾结在一起,榨取百姓的血,现在更好了直接不用商量了直接拆.....!"

另一位搜狐网民也提出疑问,"我想问一下,什么叫违法建筑?既然是违法建筑当初是怎么盖起来的?盖的时候不是违法建筑,怎么开发商征地建房我们的就成了违法建筑了?你们这法律法规明显就是针对老百姓的,公开袒护政府部门和开发商的强拆行为,明显是把普通老百姓往死路上逼。"

最高法院负责人在近日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也承认,"强拆"案件数量之多、难度之大让不少执行机构受到来自地方的压力。郑建伟认为,这样的社会不满如不妥善处理,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

作者:严严
责编: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