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大辩论—是舍还是留? | 在线报导 | DW | 01.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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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大辩论—是舍还是留?

最近中国媒体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公开演讲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并将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中立于行政机关及防止其它权力的介入。 这被认为是中国努力减少死刑执行率的一个最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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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万鄂湘在演讲中承认,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中国现在也面临同样的压力,但是他表示在中国讨论死刑有现实困难,因为因为“杀人偿命”的千年古训在国人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很难一下子丢掉。

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中国人权状况提出批评的时候,死刑始终是中心议题之一。而最近一段实践,中国政府也在巨大的国内外压力之下,开始检讨对于死刑问题的处理。这次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关于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厅,加强对死刑判决的监控,就可以看作是对外界压力的具体回应之一。

其实,早在今年三月份中国召开两会之时,总理温家宝就曾经在回答一位德国记者的提问时表示,出于国情,中国不能够取消死刑,但同时他也说,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但作为世界上知名的人权组织之一,大赦国际对中国死刑问题的看法却并不象中国官方所表现的那么乐观。在今年年初,大赦国际曾经发表了一篇有关世界范围内死刑判决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其中特别指出,在去年12月和今年1月,中国境内共有最少650人遭处决。有关数据显示:1990到1999年间,中国一共判处了18194起死刑,平均每年1819起,2001年更是达到了创记录的2468起。

在谈到今年的数据时,大赦国际中国专家普莱特表示:“我们还没有今年的最新数据。但是根据我们至今为止所掌握的情况,还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中国政府在死刑问题上有所改善。也就是说,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始终保持着执行死刑世界冠军的记录。多年来,我们一直观察到在中国每年被处决的案例比其他所有国家的总和还要多。”

“中国政府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在讨论有关死刑的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或者说几乎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尽量限制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在中国能够被处以死刑的罪名非常之多,而我们特别批评对那些没有暴力犯罪的人处以死刑,比如那些偷税漏税的人。”

正如中国高院副院长万鄂湘所言,在中国,对于废除死刑的分歧确实很大,特别是在这一问题上,民间和部分法律专家之间产生了观点对立的情况。中国民间所谓杀人偿命的古训确实让很多人对于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深信不疑。但在中国的法学界,不少专家却一直在呼吁直接或者逐步地取消死刑。据中国有关媒体的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司法部副部长张军等多名法律界人士就死刑存废或限制问题发表意见。那么当传统思维和现实理性发生碰撞时,人们应该何去何从呢?

德国科隆大学法学专家霍伊泽尔教授在谈到“杀人偿命”的传统时表示:“毫无疑问,中国确实有这样的传统,甚至在欧洲也曾经存在过这样的想法,这确实是一个历史现象。但是现在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我们现在以及未来是否就必须毫无变化地一直这样下去。”

大赦国际的普莱特则进一步指出,中国现在的问题并不单纯是杀人偿命,因为很多死刑犯的罪名根本不是杀人。“大赦国际原则上反对死刑,因为这是一种对生命的极端形式的伤害。即使一个人犯下了极度重罪,国家也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而我们观察到,在中国,不仅是杀人犯会被判处死刑,经济犯罪,涉及毒品的犯罪都可能被处以死刑。因此我觉得中国政府在这里把死刑和中国传统联系起来是错误的。”

其实,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死刑之所以必要,就是希望通过死刑这种终结生命存在的极刑,对意图犯罪的人产生震慑作用,让不法分子不敢胆大妄为。但是,死刑真的象人们想象的那样,能对犯罪行为起到呵阻作用吗?大赦国际组织的专家普莱特对此表示了相反的观点:

“大部分我们所熟知的相关研究都得出了这样的结果,死刑根本就起不到呵阻犯罪的效果。特别是那些后来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没有证据显示,在废止死刑之后,犯罪率会随之上升。但是在这中国,进行类似的研究是十分困难的。比如在中国,有关死刑的数据,比如每年被处决的人数,都属于国家机密,而有关犯罪率的数据也属于类似的情况。但是,从长期来看,人们还是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比如,在80年代初,96年左右以及2001年,中国都开始了严厉打击犯罪的所谓严打斗争,但是很明显,这些措施并没有使犯罪问题得到改善。”

科隆大学教授霍伊泽尔从学术角度支持了普莱特的观点:“在现在的犯罪学中,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没有任何争论,死刑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呵阻作用。而在中国也许人们更应该这样问,死刑究竟是能呵阻犯罪,还是起到了撕裂社会的作用,以致于更加滋长了恶性犯罪。在美国,也有同样的问题。尽管几乎所有的研究,不管是美国的还是欧洲的,都清楚的表明,死刑对于呵阻犯罪没有作用。但人们还是不愿意废除死刑。其实,这还是人们心里的复仇心理在起作用。”

而中国总理温家宝在表示中国不能取消死刑时,所列举的理由之一就是,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这时,人们就免不了会提到美国。因为在美国的部分联邦州,死刑也依然存在。人们以此为据,认为有没有死刑,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无关,而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大赦国际的普莱特对这样的观点并不认同,“我们对美国死刑问题也同样进行了批评,正如我们批评中国的死刑问题一样。我想,在这里人们找错了榜样。这不但指死刑判罚的存在,也针对死刑判罚的司法实践。和中国类似的情况是,在美国也有很多死刑判罚根本就是错判,或者是误判。就象过去几年,我们在中国的媒体上总能看到无辜的人被判处了死刑。”

既然美国在这个问题上并无可取之处,那么我们不妨把目光转向欧洲大陆。欧洲是世界上最早大规模废除死刑的区域。就以德国为例,二战之后,德国就通过基本法的形式废除了死刑,这和纳粹独裁政权曾经大规模滥用司法系统有直接关系。当时,大量无辜的人,特别是政治犯,被判处死刑,并被处决。这给德国人留下了巨大的伤痛,当然,对废除死刑的问题,德国也曾经有过争论,科隆大学法学教授霍伊泽尔回顾了这段历史:

“在上世纪50年代,曾经有过这样的争论,有人提出要重新引入死刑。在联邦议会里也有关于废止死刑的反对意见。保守派人士认为,死刑在呵阻犯罪上还是有作用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哲学派别,从哲学角度证明死刑的合理性。但是,这一派意见始终是处于弱势的。但是这一现象只限于50年代初。到50年代末之后,这一派观点就彻底消失了。在德国议会里至此达成了共识,废除死刑是正确的,并且完全不能动摇的决定。”

由此可见,废除死刑即使在德国也并不是那么轻松。其实,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据史料记载,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法典,连在池塘捕鱼和堕胎也要处死刑,而且死刑的执行方法十分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但是1780年至1790年执政的德国皇帝约瑟夫二世由于受到贝卡里亚的启蒙主义思想影响,于1786年宣布在他统治下的奥地利各邦废除死刑。他的弟弟托斯卡纳大公利奥波德也在其领地里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后来的德国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恢复使用死刑,尤其在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统治时代达到了惨虐的高峰。但两德分裂时期的联邦德国最终废除了死刑,1945年西德仅对谋杀罪保留死刑,1949年基本法宣布对一切犯罪废除死刑;东德则在1987年发布命令,声明立即废除一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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