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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避难

司法概念,认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权势力的庇护。政治庇护不应和现代难民法混淆,后者主要负责处理大量人口的流入,而政治庇护则重视个人,且多半是各案分别审查处理,不过两者有时候会重叠,因为难民也可能会要求个人政治庇护。

联合国1951年制定的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为各国政治庇护立法提供指标,在这些协定内,难民指的是处在所属国籍(若无国籍则是习居地)国家外,且若回国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和特定社会团体会员,签署这些协定的会员国有义务不送还或“遣返”难民至他们会面临迫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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