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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的法律问题

2003年2月15日

因偷窃而付出惨痛代价近年来在留德学生中也屡见不鲜。钱跃君下面就谈谈这个敏感而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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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质诱惑面前一旦不慎,后果真的很麻烦

不慎失足

...

我怀着极度焦虑与羞愧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想到我将要为我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而付出中断学业的惨痛代价,几乎夜夜难以入睡。

我在M市攻读英语的经济学。11月16日去超级市场购物时,看到有德国人在偷东西,好多商品的包装合里是空的,里面的货物已被偷走。我没能控制住自己,随手拿了两个随声听Walkman,总价值为320马克。这样我被告到了警察局。几天后我收到了他们的一封信,我知道我违反了法律。

最近经常听到有关中国学生因违法而被外办驱逐回国的消息,我十分担心,我来德已经一年多了,先在另一所大学,好不容易转到了现在的大学。这个学习机会来之不易,还有最多六个学期我就可以拿到硕士学位了。如果因此而中断学业,我还有什麽脸面回家面对父母那满怀希望的等待?

我看过您写的许多文章,恳求您能帮我。我还有没有机会在德国完成学业?我现在的签证到2003年6月,会不会被取消签证、限期离境?德国法院将如何判决?我有没有办法继续在德学习?恳求您给我指出条明路。

我渴望尽快得到您的答复。如果我的故事会对在德的中国朋友有所帮助,我很高兴能通过我的教训惊醒其他同学。

陈*2001年12月5日

偷窃现象

人说知书达理,留学生读了这麽多年的书,似乎不应当再出现偷窃现象。我来德这麽多年,也确实从未听说过这类事件。但这一年来,我几乎每个月都要收到因偷窃被发现而引发的刑法、尤其是居留问题咨询。

学生A:在超级市场买东西时,把几节电池藏在袋里没付钱。当场被售货员发现,叫来警察,连边上的另一位同胞也受连累,因为怀疑是"同谋"。被检察院列案。

学生B:被同寝室的同胞多次偷窃,找到本报求援。后来钱是退还了,但事情并没有了结,被检察院立案。

学生C:在超级市场里"顺手牵羊"拿了一小盒口红,被发现。说是不小心掉入口袋的,能让人置信吗?不久后就接到了警方"邀请"。

学生D:多次在超级市场行窃,被发现,被检察院起诉……。

国内社会近年来的道德沦丧,已经影响到了留学生身上。

商店的防窃

一些留学生来到德国后发现这里的超级市场是那样的宽松,不仅什麽商品都堆在架上随便拿,而且进商店还容许带着自己的包。于是顺手将货物拿到自己的袋子里去了。没想到就拿了几节电池、一盒口红都没能逃过营业员之眼。其实,德国商店是外松内紧。

许多商店的货物是在付钱后才将商品上某部位的磁片去掉的,并在出口处安有测试和警报系统。如果谁拿了货物没有付钱就离开商店,出口处的警报系统会发出警报。我曾亲自看见过一次:当我进入法兰克福市中心的Kaufhalle时,刚好有三个顾客出门。警报响了,从门口立即跑来一个便衣拦住这三个人,让这三个人一个一个地重新走过门栏,果然当其中的一个人走过时警报又响,于是确认是他。该便衣将该顾客的手提包取下,在门栏上幌了一下,果然警报又响,确认东西在该手提包里。然后再把手提包里的东西一一取出,一一在门栏前幌过,果然有一个商品幌过时警报又响,确认是这个商品。然后再看一下该商品,根本就不是这个商店的商品,于是就把该顾客放行了。可想,如果该商品果然是那位顾客没有付钱而拿走的话,则那个便衣就会马上打电话给警方,这个顾客就"落网"了。

我还看过一个有关商店防窃的电视节目。所介绍的那个大商场里到处都放着微形录像机,商店楼上的一个专门房间里有十几个电视屏幕,四个保安人员在那里观察整个商场的顾客情况。通常那些小偷只有贼心、而无贼胆,所以在拿东西时总要东张西望一番,这些职业保安人员在录像屏幕上一看就知道这个顾客有问题,于是跟踪他。当他拿商品时,他以为周围没人,其实他是在录像屏幕的"众目睽睽"之下行窃。一旦看到该顾客把商品放入自己的口袋、皮包或婴儿车里,保安人员马上赶到出口处等候。等那个顾客一出门即被拦住。就在那个电视节目里,就现场拍到了四个"落网记",可见偷窃频率之高、"破案"效力之高。

偷窃的法律定义

根据德国刑法,"偷窃"是指有意地把别人的东西挪为己有,这样要被判处最高五年的徒刑或罚款。根据刑法§242 Diebstahl StGB

Wer eine fremde bewegliche Sache, einem anderen in der Absicht wegnimmt, die Sache sich oder einem Dritten rechtswidrig zuzueignen,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fuenf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这里有几个要点:

1.bewegliche Sache:这里的东西是指可移动的东西,例如偷用了别人的土地或偷偷复制别人计算机上的内容,就不能算偷窃,因为这些东西是不能移动的(beweglich)。偷了别人的家禽或家养动物就算偷窃,但偷了别人的小孩却不能算偷窃,因为人不是东西(Sache),所以要按照其它法律来判。

2.fremd:这里的东西是指别人的东西,即这些东西必须怯兄魅说摹?偷"了野生动物(如打猎)、取用自然资源不能算偷,因为那些东西没有特定的主人(herrenlos)。根据民法§958 BGB,如果谁获得了一个没有主人的东西,则就可以将之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但偷了动物园或别人家养的动、植物就算偷。拿了被人放弃了所有权、即被人遗弃的东西不能算偷,例如饭店里被人放弃的剩菜剩饭,被人扔在路边的旧家具等(Sperrmuell)。但别人遗失的或忘记带走的东西却是有主人的,如果拣到后没有"缴公",就算偷窃。

3.Gewahrsam:所偷的东西不仅属于别人,而且也在别人的保管中。例如你租了房子,这房子所有权属于房东,但使用权属于你。这时如果你把房里的什麽东西偷了,就不能算"偷(Dieb)",而只能算"贪污(Unterschlagung)",即不适用§242 StGB,而适用§246 StGB,罪名略微轻点,最高判处三年徒刑或罚款。但如果是住的旅馆,则你和房东共同对该房间有保管权或使用权,如果你拿了旅馆的东西,就算偷。对于商店的雇员,通常店主是单独的货物和钱的保管者。如果雇员私自拿了自己商店的商品或钱,就算偷窃。而其他公司的雇员,如果那些劳动工具是由这个雇员单独使用的(如计算机,或汽车司机开的车),该雇员如果私自拿了之后,就不能算偷,而是"贪污"。对遗失的东西也是如此:别人在火车上或饭店里忘了东西,则原主人的保管权当然失去,但火车管理处或饭店成了新的管理人(Hilfsgewahrsam)。如果你拣到后私吞,就不能算"贪污",而是"偷窃"。

4.Absicht:根据法律,并不是拿了别人的东西就一定算"偷窃",还必须在拿的时候就已经有偷窃的意图,即想将该物永久地占为己有。因为"意图"都是非常主观的,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作辩解。通常从两方面:

一、从内容上,被偷者失去该物后,将失去该物的整个经济价值;偷者得到该物后,能实现整个价值。前者例如偷开了别人的车,过后又还回来了(不一定停在原处)。这种情况下,偷开别人的车不能算"偷",因为他没有想永久地占有这辆车(Zueignung),而只是想使用一下而已(Gebrauch,注一),即被偷者并没有完全失去他的车,过后又还回来了。拿了别人的书、过后又偷偷还回去了,也不能算偷。后者如偷了别人的银行存折,但他根本不能去取钱,事实上他也没有去取钱,即无法实现该存折的价值,所以不能算偷。但如果去取了,无论是否取到,都算偷窃。拿了别人有密码的信用卡去取钱,不能算偷窃罪,只能算滥用自动取款机之罪(Automatenmissbrauch)。

二、从形式上,偷了别人东西而占为己有后,外界真能认为这是他的私有财产。例如偷了别人的银行存折,外界永远不会认为这是他的私有财产,因为存折上不是写的他的名字,所以不能算"偷"。

三、必须在拿的一瞬间就已经有"偷"的意图。如拿了别人的书,在还回去的时候发现书里夹有一张很名贵的邮票,拿走了。这时只能算"贪污",而不能算"偷窃",因为他在取书的时候并没有要拿别人邮票的意图。

5.Vollendet:必须完成了偷窃行为后才能算偷窃,如果还没完成,就只能算"偷窃意图(Versuch)",也是犯罪行为,只是比"偷窃"的罪轻一点。那怎样才算完成了偷窃?例如在超级市场上将商品偷偷放入自己的口袋,根据几个地方法院判例,不能仅仅以此作为偷窃的证据。但联邦法院最后却认为,这已经构成了偷窃的证据,因为根据通常的情况,放入自己口袋的东西就可认为已经是据为己有的东西(对在企业工作的雇员例外,他们很可能将劳动工具临时地放在口袋里)。对没有付钱就将商品拿走的情况,过去认为要到该顾客已经将商品带离商店后才算偷窃,于是许多人将货物带出付款处,被发现,他们马上就把货物归还给商店或马上付钱,于是只能算他们有偷窃的企图,罪行太小,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后来法庭判下,只要该顾客带着商品走出付款处、到了顾客短暂停留的区域就已经构成偷窃。对带有磁块的商品,在顾客还没有离开按有磁块报警器的门时,还不能算偷窃。……

因为本文是要劝人不要偷窃,而不是教人怎样偷窃,所以对偷窃的法律定义解释只限于此。关于偷窃的法律后果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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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如果把偷来的东西用到报废了才"还"回去,还是算偷窃。通常的界限是用去偷来东西的50%以上就算偷窃。

原载《德国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