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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迈出器官移植立法象征性的一步

采访记者:亚思明2006年6月30日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国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始生效,打破了20多年来中国器官移植立法工作的“真空状态”。对于这部法规的现实意义及局限性,德国之声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院院长陈忠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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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 AP

德国之声:目前中国可用于移植手术的主要器官来源是什么?

陈忠华:来源主要是死刑者、亲属和脑死亡、传统死亡之后的自愿无偿捐献者。死刑是很大的一个来源,第二个就是我们从2000年开始重点推出的亲属活体的捐献,即家庭自救方案,现在中国已经实施了五六百例,同济医院有125例。另外还有脑死亡的捐献,也是同济牵头的,由我们中心负责。我们现在有17个捐献者,捐献出63个器官,救了54个病人,这是目前的最新资料。

您怎么看待即将赋予实施的卫生部的这一《暂行规定》?

这是中国的第一部,也是最粗浅最粗糙的一部器官移植管理规定。从原则上来说,中国确实前进了一步,但这是非常非常小的一个进步,离现代化的移植法规相距甚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移植领域最下游的一端,也就是施行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生的资格认证,相当于一个准入制度。

那么它主要存在哪些不足或者缺陷?

首先,它对死亡没有明确的界定,什么叫死亡?也就是说脑死亡的案例仍然不可能被用上,因为它没有对脑死亡进行特别的描述。缺乏了法律支撑,脑死亡器官现在还是不能动。

第二,没有对活体捐献进行细分。哪些人能做活体移植,亲属还是非亲属?亲属中血缘亲还是婚姻亲还是几等亲?姑舅老表能否算亲戚?未婚的夫妇能否算亲戚?另外对于非亲属的自愿无偿的捐献者,怎么申请,通过哪些部门,都没有详细规定,仍然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

《暂行规定》只是提出来要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器官来源的合法性,那么伦理委员会用什么标准来进行审查?它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每家医院都可以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每家医院都可能建立自己的审查标准。这就是混乱的根源。

对于改善当前器官移植行业的混乱局面,您有什么具体的建议?

我的想法是,应该从源头上对器官移植进行管理。什么叫源头?器官从哪里来?没有器官就没有移植,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应该从器官来源上进行规划、细分。所谓规划就是,哪些人是可以捐献的,哪些器官是可以利用的。捐献时如何管理、如何分配。这个是最最重要的。

对此,我的意见是,要系统地立法。第一是《器官移植法》,对器官移植本身进行立法。第二是《器官捐献法》,就是解决各类捐献问题的法律法规。死刑犯也有表达自己捐献意愿的能力,但是通过什么方式来捐?去哪里捐?都需要《器官捐献法》来进行规范,应该单独地立一个章节来解决死刑犯器官捐献问题。另外还有《脑死亡法》,有了它,很多脑死亡之后愿意捐献的人的想法就能得以实现。现在的情况依然令人感到困惑,为什么同济医院只完成了17例脑死亡捐献手术?是因为还有更多的人想捐却没法捐,因为没有国家的立法保护,大家都感到恐惧、害怕,所以没有捐成。我说的17例只是捐献成功的五分之一的少数,还有五分之四的都失败掉了。

也就是说,现在开始颁布实施的器官移植管理规定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法律法规是一个多层面的问题,现在出台的这部管理条例只能对卫生部内部进行行政管理,没有很大的法律效应。比如说,一旦违规,只能对当事人施以行政处罚,而不能按照刑事或民事纠纷来处理案情,不能跨部门地管控司法部、公安部——而现在更多的器官资源是出自他们手里。因此,这部《暂行规定》的功能其实是非常之弱。

只有由国务院出台的法规才能够统管多个部门,而我们现在还没有走到这一步,最后才能上升到法律,法律要经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样三步走下来起码也得10年。而我们现在只迈出了非常非常小的一步。我们现在也看不出它对器官移植究竟能有什么影响。 它可能会把很多很差的器官移植中心砍掉,这是它可以实现的,也是我们希望它能做到的一点。也就是说,它的唯一的功能就在于淘汰不够资格的医院和医生,使得器官资源更加集中,保证医疗质量,这是它的根本功能。其它的事情它也管不了。

陈忠华简介:

陈忠华,男,1954年出生于湖北武汉。1979年毕业于同济医学院,1982年、1985先后获得医学硕士(MM)、医学博士学位(MD)。1987年获洪堡奖学金赴德国科隆大学进修。 1989年至2002年受聘于英国剑桥大学临床学院外科,历任研究员(RA)、高级研究员(SRA12年。1996年在Sue Metcalfe博士指导下获英国剑桥大学博士学位(PhD Cantab)。1997年加入英国国籍。2000年受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院院长、器官移植教育部、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亚洲移植学会理事、国际器官移植学会会员、武汉市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主任委员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