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企业付贿受惩戒 中企业受贿却无碍?
2011年3月30日美国这项反海外贿赂法,主要限制美国公司对国外政府官员进行贿赂,也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作了相关的规范。据诺恒经济咨询公司较早前发布的统计,2002至2008年期间,遭FCPA委员会罚款的涉贿公司,付出赔偿金高达12亿美元,其中有不乏许多长驻中国的美国企业。
据悉,为了营造一个较健康的全球经贸市场,美国曾吁请其他国家出台与FCPA类似的法律。加拿大在美国影响下,就颁布了一个类似的国内法,是其他国家跟风效仿的凭证。中国与美国在经贸上紧密合作,在多起中国国有企业涉嫌受贿的事件曝光后,中国当局却没有任何跟进的动作。
针对上述事件,中国问题学创始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接受本台记者询问时表示,过去的确有一些美国跨国公司在华涉嫌贿赂,但涉嫌受贿的中国公司仅自行在内部作了分析,就发表声明否决了贿赂存在的指责。
"这些在海外率先曝光的行贿、受贿事件,或许会对中国有关公司形成压力,却是容易被蒙混忽略过去的,因为来自海外的监督,终究无法取代中国政府的监督。"
他认为,鉴于目前中国没有反腐败法、反海外贿赂法,只有一些零散的法令,因此有必要仿效美国的做法,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企业、官员的行为,并完善的给予执行。
另外,就美国本土的中国上市公司而言,目前还没有遭到的FCPA委员会罚款的相关案例。胡星斗表示,一些中国位于海外的公司,可能往往成为藏污纳垢的腐败之窝,反海外贿赂法对此起着一定震慑的作用。
另一方面,为了提升商业环境的廉洁,在美国的中文网站"博讯新闻网"呼吁中国人举报,触犯上述法令的公司、官员。举报人能从罚金中获取10%至30%不等的份额,作为报酬,甚至在海外设立账户、安排移民他国。
胡星斗对此表示,一般来说,公司内部雇员的举报不多见,因为中国没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举报人也许能获得一笔奖金,但长远来说却可能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遭受迫害。
作者:蔡庆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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