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批准《境外NGO管理法》 | 德国之声 来自德国 介绍德国 | DW | 28.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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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中国人大批准《境外NGO管理法》

中国人大常委会于本周四对充满争议的《境外NGO管理法》草案进行表决并通过。此前,不少在华运作的境外NGO以及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对该草案感到忧虑,认为该法一旦通过,境外NGO将进一步被收紧管制。

(德国之声中文网)中国人大常委会周四(4月28日)批准了《境外NGO管理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人大网发表了新闻发布会的文字实录。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法律草案二审稿是在2015年4月公布的,到今天通过这部法律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过程中也包括专门去听取了在华活动的很多境外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秘书处、美国能源基金会北京办事处、英国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代表处,还有德国工商大会、英国英中贸易协会等等。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说:境外有担忧,制定这部法律是否意味着中国会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的政策?张勇表示:“这个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但是,我想也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

《金融时报》记者问及国外资金来源的问题。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回答说:“这个方面我们不是担心什么问题”,“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也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资金的渠道和方法,从事一些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

法新社记者提问说,损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煽动分裂国家活动,这些概念比较模糊。您说过已经有个别国外的NGO在中国从事损害中国利益的活动,您可以详细介绍一下吗?这些NGO是什么?他们干过什么?郝云宏回答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问说:“我还是不明白,那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NGO是什么样的NGO?可以举个例子吗?...做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工作的组织可以在中国当NGO吗?”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回答说:“我看了法国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任何社会团体,其宗旨不得破坏法国领土完整,不得反对共和国政体,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风俗,否则不予批准成立。所以说什么叫危害国家利益,那就是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政权的维护及广大人大群众的利益,这就是国家利益。”

国际广泛关注 颇受争议

此前,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这份草案,中国公安部门将拥有对被怀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NGO)进行约谈负责人、停止活动、列入黑名单这三项权力。新华社报道中称,三审稿中新增加的这三项权力,主要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情形。人权组织批评该法案可允许警方在未提出正式指控的情况下将NGO工作人员关押最长15天,并没收材料设备。

这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自从两年前浮出水面以来,一直充满着争议。去年,该法律草案第二次审议期间,欧美国家的政府、商业、学术机构纷纷表达了忧虑,认为该法案一旦获通过,将极大地限制外国NGO在华的运作,进而阻碍NGO领域的国际交流,损害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目前,在华运作的境外NGO或境外资助的中国本土NGO有上千家,业务领域既包括体育、动物保护等领域,也涵盖人权、法治等敏感议题。许多境外NGO选择与中国的学术、社会机构进行合作,由此也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也给中国当局打击境外NGO留下了口实。

China nimmt schwedischen Menschenrechtsaktivisten fest - Peter Dahlin

瑞典公民达林今年1月被控危害国家安全,遭驱逐出境



就在今年1月,为"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Chinese Urgent Action Working Group)工作的瑞典公民达林(Peter Dahlin)被中国当局指控"危害国家安全",在被拘押三个星期后遭驱逐出境。中国官方媒体称,"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在中国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



部分条款有所放宽

据新华社报道,本周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三审草案,与二审草案相比,除了增加了公安部门的三项权力以外,还部分放宽了对境外NGO的规定。比如,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之间的正常学术交流不再纳入《境外NGO法》的适用范围;原先在二审稿中对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的"限制"内容,在三审稿中则被删除。新华社称,这将为"合法、友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更多便利。

而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账户管理,三审稿则作出严格规定,要求相关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二审稿草案中,"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之条款依然在三审稿中保留,但是新增了一例外条款:"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华社解释说,这是考虑到"我国有不少专家、学者都是境外科技类非政府组织的会员,国家也鼓励我国科学家加入有影响力的国际科技类组织,并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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