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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黨政幹部問責需要新聞和公民監督

2009年7月15日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一部《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出現決策嚴重失誤、因失職致特大事故、管理監督不力、引發群眾性事件、處置群眾性突發性事件失當、用人失察失誤等七種情形將被問責。問責方式則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但也有中國媒體撰文指出,公眾更希望這樣一個問責制能夠從體制內的黨政問責走向全社會的民主問責。本台記者就此採訪北京理工大學胡星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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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需要新聞和公民監督圖片來源: AP

德國之聲: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一部《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有報導稱,中國此前也有一些零零碎碎的問責行為。但是這則暫行規定的頒布,意味著"官員問責"開始走向制度化。您對此有何看法?


胡星斗:我認為目前中央頒布問責的規定,的確是個進步。它體現了中國共產黨要以黨內民主以及嚴格吏治來促進社會民主和官民關係的改善。要做好這個問責,還要繼續發揚新聞監督、公民監督的作用,否則問責也有可能流於形式或受上級官員的主觀性大大影響,即上級領導想問責誰就問責誰、想袒護誰就袒護誰。問責要落到實處,還需要進一步發揚民主,特別是要發揮輿論監督、公民監督的作用。


德國之聲:您剛才提到現在出台的規定還是一個體制內系統內的問責。如果要實現有效的問責,還是要在整個社會裡的問責,就是要發揮公民對權力的監督。您的意思是這樣的嗎?


胡星斗:是這樣的。目前的問責主要還集中在針對一些重大事件、突發性事件以及用人的重大失察,也就是用人不當。我想應當日常化。也就是說更主要的是日常問責。即使沒發生重大事件,但是有些官員工作作風懶散,存在很多方面的問題,例如生活作風、貪污腐敗的問題,可能在群眾中早有風聞議論紛紛。因此對官員的日常生活也要進行監督和問責,即使沒有釀成重大事件。因為一個官員的日常表現、日常行為也影響到官民關係,關係到地方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問責不能只治表不治本,不能只對重大事件進行事後問責,而在重大事件發生之前沒有進行日常的問責,這將不利於搞好政府同民間的關係,不利於樹立政府的形象。


德國之聲:之前中國在實行個別的問責行為時,出現事故以後大都追究行政領導的責任。《暫行規定》出台以後,不管是行政領導,包括黨的領導也要追究責任。您對此怎麼看?


胡星斗:這次問責的力度比過去加強了。過去所謂的問責就是尋找替罪羊,往往是一些中低層幹部被問責。真正應該對事件負責的黨的一把手、地方黨委的主要負責人卻沒有被問責。其實那樣的問責是一些主要官員的逃脫罪責。這次更加重視對主要負責人、黨的一把手進行問責,我想這個思路和方向是正確的。


德國之聲:您說到思路和方向是正確的,但是這項規定具體的操作性怎樣呢?舉例來說,某個領導在某個事件中負有責任,但是一段時間以後他又以另一個職位另一個面目在另外一個地方出現,而且還會犯同樣的一些錯誤。《暫行規定》能否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胡星斗:過去我們國家的確是治官不嚴,吏治鬆弛吏治不嚴,對官員的處罰過輕。往往有些官員在受到處分以後很快又異地為官。當然我認為對有些官員不能一棍子打死,也就是說他犯了錯誤以後就必須永遠退出政壇。主要看他犯什麼錯誤。如果涉及的是人品以及為官的一些基本底線問題,那麼他一旦觸犯,就應當退出政壇。如果不是涉及基本人品和為官基本底線的問題,也許還可以給他一些機會,只要他沒有犯特別大的錯誤。這次問責的操作性究竟怎樣,我想還得取決於對其它配套措施的完善,也就是我剛才說的能不能將自上而下的問責,也就是上級的問責,同自下而上的問責,也就是公民的問責和公民的舉報以及新聞監督結合起來。如果有大量群眾舉報和很多新聞報導,那麼上級不問責也不行,否則火也可能燒到他頭上。如果沒有有效的新聞監督,那很有可能上級官員包庇下級官員,根本不問責,因為一問責就可能涉及到他自身,例如這個官員很可能是他提拔的。這就形成一張權力網,上下庇護,根本不會進行問責。因此只有將新聞監督公民監督落到實處,自下而上的問責,那麼它才具有可操作性。


德國之聲:您所說的自下而上的監督,包括公民的舉報、上訪要受到重視,媒體要放開。您認為目前中國的媒體制度和公民舉報重視程度是否還有需要提高的地方?

胡星斗:這也是目前中國出現的一個非常大的矛盾:一方面中央政府非常重視穩定和對官員的監督,另一方面,我們採取的措施往往治表不治本,不能解決根本性問題,最終導致矛盾越來越激化,問題越來越多。一方面要反腐敗、監督政府和緩解官民衝突,但是另一方面,可能對某些新聞領域的監控又加強了,對舉報人的打擊和上訪人的迫害可能更嚴重了。如果這樣的話,最終會適得其反。因此我認為,還是要從制度層面來解決這些問題,也就是建立舉報人保護制度,維護信訪機關的獨立性,保護信訪人員正當申訴的權利,對於官員要更多加強日常監督,對官員的決策要有獨立的監督。我們的監督機構,如審計、反貪、信訪,都應當具有充分的獨立性,不能隸屬於縣政府、市政府,監督機構不能與行政機構混為一談。現有的體制下,審計署在縣政府下邊,反貪局也受縣黨委的領導,那它就很難查處縣長、縣委書記的腐敗,也很難對他們進行監督問責。而對媒體的管理也太嚴了,如傳統媒體如報紙電視都是為各級政府所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官員的不良行為、錯誤的行政決策都很難被曝光,上級政府也就沒辦法對他進行問責。因此,一方面中央很重視問責這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如果只重視表面的問責,而不重視解決制度的問題,不重視官員監督體制的獨立性,不重視媒體的獨立性,不重視公民監督民主監督的重要性,那就達不到問責的目的。

採訪記者:雨涵

責編: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