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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戴頭巾上課與宗教自由

2008年3月19日

就斯圖加特的一位穆斯林小學女教師上課戴頭巾問題,德國曼海姆行政法院周二作出裁決,禁止教師上課戴頭巾。但作出這一判決前,為了使基督教會的修女能帶著頭巾上課,又做出了一番很成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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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德國人格魯貝爾改信伊斯蘭教。作為教師,她堅持戴頭巾上課。周二,曼海姆行政法院判決,禁止佩戴宗教象徵物品上課。圖片來源: AP

早在2005年,位於卡爾斯魯厄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已就此問題作出了明確判決。判決說,頭巾是伊斯蘭教的象徵,各州可以禁止女教師戴頭巾上課。但第一,為此首先需要擁有法律基礎,第二要防止不平等對待穆斯林婦女和基督教修女。

與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相對照,曼海姆行政法院禁止穆斯林女教師戴頭巾上課的判決顯得十分棘手。聯邦憲法法院規定的第一前提條件已經具備:2003年,巴符州的中小學教育法加進了禁止教師危害該州宗教中立性的條款,戴頭巾毫無疑問可以列入危害宗教中立性的范疇。

Walk of Islam - Modenschau für islamische Frauen, Kopftuch
圖片來源: dpa

要做到聯邦憲法法院規定的第二條,則需要進行法律解釋。巴符州的一所公立學校允許修女穿著修女服、戴著修女帽上課。由於聯邦行政法院不把修女的服裝視為基督教的文化和傳統、而像伊斯蘭頭巾一樣,認為這種服裝是一種信仰的體現。為此,曼海姆行政法院採用了一個小手法:它指出,巴符州與前修道院學校簽訂有協議,即使這些學校現已成為公立學校,按照協議,修女仍然有權上課。但這樣的解釋難以使人信服。

其實,在學校禁止帶頭巾完全有很好的理由。通過法律禁止佩戴宗教象徵物實際上很難達到目的。那麼,為什麼不把頭巾定為政治象徵,而定為宗教信物呢?定為政治象徵,就可以把原教旨主義的物品從學校掃地出門,同時又不會危及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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