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基本法,生日快樂!
1949年誕生於納粹和戰爭的廢墟,德國基本法起初被設定為一種過渡解決辦法。然而,直至今天,在德國人那裡,這部憲法都最受信任。
「人之尊嚴不受侵犯」
在納粹那裡,沒有人格尊嚴這一概念。誰不符合納粹種族主義理念,誰就有可能被送入集中營、被殺害。基本法將人格尊嚴置於首位—作為對德國歷史的反應。
誕生時刻
1949年5月23日,康拉德‧艾德諾(Konrad Adenauer)以議會委員會主席身份在基本法文本上簽字。數星期後,他成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首任政府總理。根據西方諸強的指示,該委員會從1948年9月起為德國西部地區起草一份民主憲法。
監督之下
最後定奪權由佔領國掌握。西方盟國軍事總督,從左至右:法國科尼西(Pierre König)將軍、英國羅伯遜(Sir Brian Robertson )爵士將軍、美國克萊(Lucius Clay)將軍,須批准基本法。該法特意被稱為「基本法」,而非「憲法」,以強調其「臨時」性質。
女性施壓
議會委員會內的61名男士未考慮對男女平等提供憲法保障。委員會中的4名女性,尤其是不屈不撓的社民黨政治家澤爾貝特(Elisabeth Selbert),最終促成男女平權規定進入了基本法。
抗議緊急狀態條款
1968年,尤其是大學生們激烈抗議緊急狀態條款法。此前,大執政聯盟以所需的議會三分之二多數修改了基本法,以使國家能應對特殊危機局面。一些批評者認為,新增條款與《魏瑪憲法》第48條——緊急狀態條款——如出一轍,而希特勒當年正是利用了這一條款攫取了權力。
「全體德意志人民」
直到1990年,基本法前言中有這樣一句:「全體德意志人民須經自由的自決實現德國的統一與自由。」隨著重新統一,本可以制定一部新憲法。不過,東德直接加入了基本法適用區。
限制庇護權
1993年,在柯爾政府治下,此前享有無限適用性的基本法中有關庇護權的第16條受到限制。例如,經由另一歐盟成員國進入德國的當事人無權申請政治庇護。當時以及現在,這一設限受到強烈批評。
「沒收條款」爭議
鑑於德國大城市內住房緊張,青年社民黨主席屈納特(Kevin Kühnert)這樣的左翼政治家重新發現了基本法有關沒收問題的第15條。相反,自民黨則主張完全取消這一條款。該條規定,原則上可將私有財產轉為公有財產。
憲法保護人
設址卡爾斯魯厄的聯邦憲法法院與基本法密不可分。法官們監督法律的合憲性。該法院的裁決對任何一屆政府都具約束性。在所有國家機構中,聯邦憲法法院享有民眾的最高度信任。
石刻一般
基本法曾一再修訂,70年來超過60次。修訂的門檻很高。某些條款更具「永恆性」,不得修改。例如,基本權利。再高的議院多數票都不得取消或限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