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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的法律地位與丈夫打妻子問題:一個實際案例

錢躍君2003年1月10日

很多中國女子嫁給德國人後,許多家庭糾紛往往圍繞著家庭主婦的角色衝突,且常常衍生出家庭暴力問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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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有完善的保護婦女和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

婦女法(Frauenrecht)儘管在法學上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但事實上卻是一個不可忽略的領域,尤其對結婚來德的中國女子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很多。但許多當事人心照不宣,有「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這是一個錯誤的想法。你不僅生活在「家中」,你還生活在這個社會中;你不僅是一個家庭主婦,你也是社會的一員。「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德國憲法開篇的第一句話是對這個社會的每個成員說的。保護這個社會中每個人(包括你)的尊嚴,是憲法賦予這個國家和社會不可推卸的職責。筆者沒有去鑽研過婦女問題,但經常有女同胞前來訴苦和求助,於是只能「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限於篇幅,茲舉一例。

案例介紹:張女士在國內德語系畢業後在一家國際旅行社當導游,期間相識了德國男士M先生。1995年張女士來德與M成婚,兩年後生了一個小孩。三年來夫妻經常為生活小事而吵架,M先生甚至威脅並動不動就毆打張女士。張女士一忍再忍,忍無可忍,但又不知如何是好。今年三月,因為小孩已開始上學,張女士想找份工作掙點錢(平時丈夫每月只給她幾百馬克用於家庭費用,連她的零用錢都幾乎沒有),同時也可以給國內父母寄點錢。不顧丈夫竭力反對,「你當時來德國不就是想做家庭主婦嗎?」 因而發生口角,M先生再次毆打張女士,導致張女士輕微腦震蕩。為此張女士根據本刊地址寫信給我求助。我接信後給她去了電話具體詢問經過,然後給她作了法律解說。

以下就根據解說內容擴寫而成。只是為了描述方便,對法律中的中性用詞Ehegatte(可能男方、可能女方)簡單地用「女方」或「妻子」,事實上根據憲法的平等原則,下文中提到的男方對女方的贍養等,如果出現了「家庭男人Hausmann」的情況,則女方也一樣要對男方贍養。

家庭主婦的法律地位

在傳統的德國,通常是丈夫在外工作掙錢來養家餬口,妻子在家持家帶小孩,或許也去掙點小錢。於是在觀念上成了丈夫養活妻子,丈夫成了家中的「戶主」,妻子成了家中的「女傭」,妻子在家中的地位就變得非常低微,這就是為什麼會出現這麼多丈夫打妻子的現象,會出現在德國舊民法中丈夫可以禁止妻子外出工作、在家庭糾紛時最終由丈夫說話算數的條款,因為妻子的天職就是帶小孩,服侍丈夫,是丈夫養活了全家。

在1957/1958年通過的「男女平等法(Gleichberechtigungsgesetz)」中,第一次對家庭中夫妻雙方的職責作了重新定義,其最重要精神是:夫妻雙方都要對這個家庭起到應盡的義務。家庭主婦的料理家務、護養孩子的工作,與丈夫外出工作,具有同等的地位,對家庭作出了同等貢獻。修改後的民法寫到:夫妻雙方都有義務,通過他們的工作或財產來維持家庭。如果一方負責家務,則她就要通過她的家務工作來貢獻於這個家庭:

Die Ehegatten sind einander verpflichtet, durch ihre Arbeit und mit ihrem Vermoegen die Familieangemessen zu unterhalten. Ist einem Ehegatten die Haushaltsführung überlassen, so erfüllt er seine Verpflichtung, durch Arbeit zum Unterhalt der Fammilie beizutragen, in der Regel durch die Führung des Haushalts. (§1360 Abs.1 BGB).

由這個基本精神可以引伸出,

1,在家庭經濟上,在婚姻期間家庭所積累的財產(儘管表面是丈夫在外工作所得),在家的妻子也有一半貢獻(Zugewinngemeinschaft,民法§1363 BGB);

2,在家庭分工上,並不是天經地義的妻子就應當在家做家庭主婦、丈夫到外謀職。所以丈夫無權干涉妻子的職業選擇。1977年聯邦議會又再度大幅修改法律,在民法中明確寫到:夫妻雙方都有權在外謀職,只是在謀職選擇上雙方都要考慮家庭的因素:

Beide Ehegatten sind berechtigt, erwerbtätig zu sein. Bei der Wahl und Ausübung einer Erwerbtätigkeit haben sie auf die Belange des anderen Ehegatten und der Familie die gebotene Rücksicht zu nehmen. (§1360 Abs.2 BGB)

由上可見,並不是M先生養活了張女士,而是通過他們不同的工作共同養活了這個家庭。他們的工作內容儘管不同,但對家庭的貢獻一樣。從法律來說,如果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妻子在家、丈夫在外工作,丈夫就有義務負擔所有的家庭費用(Unterhaltspflicht)。除了日常吃住外,還包括妻子個人所應有的消費,如穿著,理髮,看電影,旅遊,及參加其它文化或體育活動等。而且妻子還要得到一定的個人零用錢(Taschengeld),額度通常是家庭收入的5%-7%(如5000馬克家庭收入中有250-350馬克零用錢)。

所以,張女士在家庭中沒有半點低於她丈夫的。何況在人格上,根據憲法的平等原則,是永遠等同的。憲法第三款中的第一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句是「男女平等」,第三句是「不能因為一個人的性別、出生、種族、語言……作不同對待」張女士儘管出生於一個經濟落後的國家,但並沒有因此而低人一等。

打人是犯罪行為

如果說父母打小孩是否是犯罪還可以爭議的話(見萊茵通信2000年第5期筆者文章),則丈夫打妻子是絕對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如果誰打傷了另一個人,要判到最高三年的徒刑或罰款(§223 Abs.1 StGB):

Wer einem anderen körperlich mißandelt oder an der Gesundheit beschaedig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drei Jahren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

別說打得腦震蕩,根據法庭判例,哪怕打一記耳光(NJW 90,3175)、朝臉上打一拳(NJW 94,1232)都已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

接下的問題是:是否要對打人的丈夫動真格?我個人認為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丈夫因為在外不順心、在家又為了點雞毛蒜皮的小事而一時火起動了手,且是偶爾的,則不一定去起訴。這不是出於忍受,而是出於諒解。但如果丈夫經常動不動打妻子,以大男子主義在家耀武揚威,且打得很重,則在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應當動一次真格,讓他看看:你不是她手下的家奴,你是受到法律保護、有尊嚴的人。讓他去見一下檢察官和法官,就知道什麼是犯罪行為了。

對這樣的行為有兩條法律途徑:人身保護和公法起訴(附帶民事賠償)。

人身保護

遇到被毆打的情況要立即報警。有時警察遇到這樣的事多了懶得出面,則你就要在電話中描述得「危險」一點。如果你丈夫是喝醉酒而毆打你,則警察馬上就會把他帶走,或送往醫院,或關在警察局的看守所裡。如果你丈夫是心理有問題,則警方會下令(Einweisung)將他送去精神病院,或讓一名警察局醫生為他診斷等。當然,如果第二天你丈夫的情況轉穩定了,則警方又會把他放出來。

丈夫回家後問題並不一定已經解決。如果你擔心你丈夫還要毆打你,你可以根據民法要求你們現有的住房中哪幾間房間是屬於你和孩子的,不容許你丈夫進入這些房間,甚至要求你丈夫整個搬出這個住房:

Leben die Ehegatten getrennt oder will einer von ihnen getrennt leben, so kann ein Ehegatte verlangen, daß ihm der andere die Ehewohnung oder einen Teil zur alleinigen Benutzung überlaesst, soweit dies notwendig ist, um eine schwere Härte zu vermeiden. (§1361b Abs.1 BGB)

如果你丈夫不同意這樣,你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緊急起訴(einstweillige Anordnung)。根據民事訴訟條例,在孩子問題、在夫妻分居及贍養等問題上,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緊急起訴:

Das Gericht kann im Wege der einstweiligen Anordnung auf Antrag regeln: 1 .... 5. Das Getrenntleben der Ehegatten; 6. den Unterhalteines Ehegatten; 7. die Benutzung der Ehewohnung und des Hausrats; ... (§620 Zivilporozeßordnung)

在起訴時你要向法院陳述被丈夫毆打的情況(要有證據),以及你依舊擔心丈夫還會打你的理由,所以要求法庭強令丈夫不準進入你指定的房間,甚至遷出。因為根據聯邦議會當時通過這條法律的原意,並不是要促使你們盡快離婚(表面上甚至是為了促進雙方和解, BT-Dr.10/288),而是出於對婦女的保護(schwere Härte)。

如果儘管這樣, 你還是擔心丈夫會來找你的麻煩,你可以申請你和孩子一起住到「婦女之家」(Frauenhaus,可通過婦女組織或律師)。1975年是國際婦女年。為了保護婦女,聯邦政府與柏林市共同創辦了婦女之家作為試點。成功後推廣到全德。現在全德共有400多家,幾萬受丈夫虐待的婦女和孩子就住在那裡。在那裡,基本不容許男人進去。如果你仍然擔心丈夫來騷擾,可再向法庭提出緊急起訴(einstweillige Verfügung),法庭將作出判決:如果你丈夫再敢碰你一根汗毛,將罰款50萬馬克。

刑事訴訟

丈夫對你的毆打已經構成了公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所以你已經可以通過檢察官向你丈夫提出公訴。所以你被丈夫打了之後要到醫生那裡去身體檢察,確認傷情(äzliches Attest)。然後把事情經過書面寫出。要在三個月之內到警察局(Polizeistation)或市檢察官(Staatsanwalt)那裡正式提出起訴申請(Strafantrag)。對此你要遞交被丈夫毆打的證明,如醫生證明,鄰居或其他目睹者作為證人。

檢察官審理後認為事情是比較嚴重的(如打得腦震蕩),就一定會向你丈夫提出公訴。如果檢察官認為你的案子「缺乏公眾利益」(mangelde öffentliche Interesse),即打得不很嚴重而不願受理,你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訴(Beschwerde);如果法庭再把你的案子擱置,你可以向中級法院提出再訴(Klageerzwingungsverfahren)。

如果檢察官向你丈夫提出了起訴,或法庭同意起訴,則你還可以跟著檢察官後面也起訴(Nebenklage),一方面你是作為最直接的證人,同時還可以要求你丈夫賠償損失費和疼痛費(Schadenersatz/Schmerzgeld)。

法庭和律師費用

遇到這些情況時你很可能要到律師事務所去咨詢,甚至還要委託律師向你丈夫起訴(包括離婚案),這些都需要律師和法庭費用。但你丈夫是不會付錢給妻子、讓妻子向他自己起訴的。好在法律已經考慮到這個情況,在民法定義「家庭生活費用」中提到:如果夫妻一方沒有能力承擔某個法律糾紛費用,而該法律糾紛確實涉及到她的個人利益,則夫妻另一方就有義務給予提供:

Ist ein Ehegatte nicht in der Lage, die Kosten eines Rechtsstreits zu tragen, der eine persönliche Angelegenheit betrifft, so ist der andere Ehegatte verpflichtet, ihm diese vorzuschießen, soweit dies der Billigkeit entspricht. (§1360a Abs.4 BGB)

向丈夫起訴(或提出離婚、分居等)絕對是妻子的個人利益,如果她沒有能力承擔,則丈夫就必須給予支付。即把帳單交給丈夫,讓他去匯款。如果不匯,則妻子馬上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緊急起訴(einstweillige Anordnung),要求法庭強令丈夫付錢。其實我想,如果你能做到這樣的程度,你丈夫也就知道你不是好惹的了。

當然,遇到這類情況(包括所有與婦女有關的問題),還可以去找婦女協會(Frauenverbände),每個城市都有,遍佈全德。據聯邦家庭、老人、婦女和青年部部長稱,德國是全世界婦女保護組織分佈最密集的國家,她們是專門為保護婦女而建立、而工作的。你可以從你所在城市的電話本上、或在市政府問訊處找到這些婦女組織。

據聯邦政府報告,德國政府正在考慮從法律上、實施上進一步杜絕家庭中的暴力行為。迄今為止的刑法只是將之與通常的暴力行為相提並論(§223 Abs.1 StGB),而沒有充分考慮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根據現有的民法,法庭只可以根據妻子的申請判決丈夫不準踏入妻子的房間,在修改的民法中還要進一步考慮在一定情況下,丈夫不準接觸、甚至不準走近妻子(Kontakt-, Belästigung- und Näherungsvebot)。為了有效地實現杜絕家庭暴力問題,聯邦和各州政府將設立專門的機構來協調警察、法庭、律師、青年局及這方面的民間組織在這方面的工作。

在國際社會中,聯合國於1999年4月也通過了「禁止對婦女暴力」的國際公約。總之,整個社會都在關注,因為被打的婦女不僅是家中的一員,也是社會的一員。

(原載《萊茵通信》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