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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吸煙,但不可做廣告

2006年12月12日

歐洲法院駁回了德國政府就歐盟禁止做煙草廣告一事上交的訴狀。歐洲法院認為,歐盟禁止做煙草廣告的準則是為了防止鼓勵人們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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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香煙廣告明年起也許在德國看不見了圖片來源: dpa - Bildfunk

歐盟的2003/33/EG號準則規定在歐盟全面禁止做煙草廣告。這一準則2003年5月26日由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做出,2005年7月31日生效。在此之前,這一準則須由歐盟各成員國寫入本國法律。

這個所謂的煙草廣告準則一方麵包括了在煙草廣告和煙草廣告贊助商方面對所有歐盟成員國的統一規定,例如這一規定可以避免出現跨邊界生產和經銷的媒體面對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規定、左右為難的局面。另一方面,這一準則禁止媒體做煙草廣告。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年輕人受到廣告影響而吸煙。歐盟每年因吸煙而死的人數高達五十萬人。

報紙、雜誌和網路都禁止做煙草廣告,對煙草工業職工發表的公告除外。跨國電視轉播,如第一方程式汽車大賽的轉播,全面禁止做煙草及其贊助商的廣告。也不允許利用這樣的機會免費發送煙草製品。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德國就禁止在電視中做煙草廣告。

德國為抵制歐盟準則,與歐盟委員會打了數年的官司。德國政府拒絕2005年7月31日前把歐盟準則納入德國法律,並狀告歐盟委員會沒有這方面的職權。現在歐洲法院做出裁決,歐盟委員會的這一準則具有法律基礎。如此看來,德國將在2007年初禁止做煙草廣告。

德國經濟界擔心,貫徹歐盟準則將帶來巨大的銷售損失。他們認為,這一禁令將影響四萬多個售貨亭、加油站和煙草店的營業額。報紙和雜誌出版商以及廣告行業擔心廣告收入將減少一億一千八百萬歐元,其中一半為報刊的收入。